河南省豫鑫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與龍泉市恒通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皖0811民初2009號
判決日期:2017-08-28
法院: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河南省豫鑫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被告龍泉市恒通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的撤訴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河南省豫鑫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龍泉市恒通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1975元,減半收取5987.5元,由原告河南省豫鑫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盧文忠
人民陪審員程皖生
人民陪審員呂蓓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丁立
判決日期
20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