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太湖明珠建設咨詢有限公司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蘇0214民初6088號
判決日期:2017-08-25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收到起訴人無錫太湖明珠建設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湖公司)以無錫博大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大公司)為被告的起訴狀。本院依法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起訴人太湖公司訴稱:太湖公司與博大公司簽訂《工程實體第三方抽測協議》,約定博大公司委托太湖公司對博大假日廣場市政工程實體進行抽測。太湖公司按約履行后,博大公司未按約支付檢測費。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博大公司支付檢測費50000元并賠償逾期付款損失暫計為3080元。
審查中,太湖公司陳述:《工程實體第三方抽測協議》第七條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為:可向新區人民法院起訴。但原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無錫新區,本案與無錫新區無實際聯系,不知為何使用了這個合同版本
判決結果
對無錫太湖明珠建設咨詢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曹雪青
審判員郭瑩華
代理審判員方慶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秦佳蕓
判決日期
2017-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