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陽集團有限公司與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熱力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吉0191民初591號
判決日期:2019-08-30
法院: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德陽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陽公司”)與被告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經開熱力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德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會影、劉矱聰,被告經開熱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鄒忠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德陽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復工損失費人民幣38740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4年10月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6年7月1日,吉林省德陽集團有限公司(原名吉林省德陽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簽訂《協議書》份,約定雙方共同投資設立吉林省德陽熱力有限責任公司,對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三廠進行復工續建,并于本年度2006年度采暖期開始供熱,雙方按占有的股權比例共享利潤、共擔盈虧。并約定如施工單位因先期已建工程與之銜接出現問題不能順利進場及正常施工,由此給施工單位及熱用戶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被告的主管部門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全部責任。上述協議簽訂后,吉林省德陽集團有限公司依約進場,但由于前期工程存在村民阻礙施工、供熱三廠工程的部分建筑物、設備發生了不同程度的銹蝕、毀損等種種問題,給復工造成巨大的障礙,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后經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第55次《管委會專題會議紀要》決定,原、被告雙方于2014年10月8日簽訂了《協議書》,約定被告確認并同意向原告支付3874000.00元復工損失費。該份協議簽訂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上述款項,但被告直拖延,無奈之下,原告特將被告訴至貴院,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經開熱力公司辯稱:1、原告所主張的款項是被告在管委會的統籌安排下形成的,不是被告的企業經營行為,我單位認可該筆債權,但該筆款項應當由管委會統籌安排資金予以解決。2、雙方于2014年10月8日簽訂協議書并未約定利息,也并未約定還款期限,該協議僅作為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證明。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并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對該筆債權存在利息的約定,原告主張的利息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應當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06年7月1日經開熱力公司(甲方)與吉林省德陽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三廠是由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投資,于2003年6月份開工建設的項目,后因故于同年10月停建。根據開發區統一規劃,該工程擬于近期復工續建,并于本年度采暖期開始供熱。為了保證該工程順利完成、如期供熱,甲方按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十七次董事長辦公會決議共同投資建設和經營該共熱項目,并依照合法、平等的原則協議如下:一、雙方合作前提1、為保證工程續建工作的按期完成,保證熱力公司的正常運營,甲方確定乙方作為投資合作伙伴。2、甲方的先期投資和土地,需經雙方共同認可的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后確定其現有價值。3、雙方合作前工程所造成的全部損失由甲方的主管部門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責。4、甲方除了已建成的工程實物價值作為投資外不再投資,工程續建所需要的資金,以及以后經營中所需流動資金均由乙方負責投入。二、雙方合作形式1、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負責項目的建設和經營。2、新設公司經營地址設在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洋浦大街原熱力三廠舊址。3、公司名稱定為:吉林省德陽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五、雙方的利潤分配1、甲乙雙方按所占有的股權比例共享利潤、共擔虧損,具體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會制定。2、公司的利潤(含管網建設費)在供熱初期(三年內)不做分配。3、甲乙雙方各自的股權三年內不得撤資或轉讓。七、違約責任1、如施工單位因先期已建工程與之銜接出現問題不能順利進場及正常施工,由此給施工單位及熱用戶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的主管部門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全部責任。2、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提供供熱區域負荷規劃而影響外網的設計與施工,導致不能按期供熱的,甲方的主管部門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全部責任。
協議簽訂后,吉林省德陽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按約定入場,后因前期工程存在大量問題,導致吉林省德陽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巨大損失。
2014年9月29日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第55次會議確定:2006年簽訂協議至今,經開熱力股份公司未向德陽集團支付復工損失費用3874000元,此款應予給付。由經開熱力與德陽集團簽訂給付協議。上述協議由國資委組織供熱集團和德陽集團、德陽熱力共同簽署。在實際簽署時,只約定給付內容,不約定具體給付時間。
2014年10月8日經開熱力公司與德陽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雙方根據2014年9月29日第55次專題會議紀要內容確認經開熱力公司同意向德陽公司支付復工損失費387.40萬元,該協議作為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
以上事實有協議書、管委會專題會議紀要、庭審筆錄及原、被告當庭陳述在卷為憑,足資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吉林省德陽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復工損失費387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吉林省德陽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8896元,由被告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熱力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燁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陶海紅
判決日期
20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