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換熱器有限公司與山西金州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吉0302執363號
判決日期:2019-08-27
法院: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換熱器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山西金州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依據為本院的(2016)吉0302民初190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換熱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請執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送達執行通知書,送達報告財產令,網絡查控銀行存款、車輛、證券、不動產,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已實現的債券情況、財產不能處置情況,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同時將被執行納入限制高消費系統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
合議庭
執行員:呂志成
執行員:張青久
執行員:張媛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孫鵬
判決日期
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