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觀山湖鼎成建筑材料租賃站與興仁市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鄭蘭岳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黔0115民初4423號
判決日期:2019-08-26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貴陽觀山湖鼎成建筑材料租賃站訴被告興仁市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鄭蘭岳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予原告貴陽觀山湖鼎成建筑材料租賃站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383元(原告預交),由原告貴陽觀山湖鼎成建筑材料租賃站負擔
合議庭
審判員龍珊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高林峪
判決日期
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