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愛娟、宋麗娟等與南寧市江南區江西鎮同江村三江坡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桂0105民初2060號
判決日期:2017-06-15
法院: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宋愛娟、宋麗娟與被告南寧市江南區江西鎮同江村三江坡(以下簡稱三江坡)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愛娟及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寶統、周秀霖,被告三江坡代表人梁世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兩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補償款人民幣23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屬三江坡2隊村民,依法承包經營村集體土地。2014年因國家建設水電站依法征收被告的集體土地,并向被告支付征地補償費。2014年4月被告按照11500元/人標準分配征地補償款,并發放到每戶戶主開立的銀行賬戶。但是,被告以三江坡村民會議不同意外嫁女或離婚女分配集體征地補償款為由,拒絕向包括原告在內的婚嫁女發放征地補償款,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首先,原告戶口登記在三江坡,具有被告村民資格,且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屬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次,我國法律法規政策并未規定出嫁女不能參與分配集體土地權益;第三,原告戶口未遷出,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司法解釋明確原告有權參與分配土地補償款;最后,被告的村民會議不同意外嫁女或離婚女分配集體征地補償款違反法律規定,沒有法律效力。
三江坡辯稱:一、“戶籍登記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權利是不相同的。二、法律規定以家庭為單位承包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不是個人承包。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要承擔規定義務,而外嫁女沒有承擔義務。四、三江坡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不發外嫁女補償款,村干部只是執行決定。五、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決定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六、原告認為三江坡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作出的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先向鄉鎮政府請求責令改正,不可以直接訴求法院作出判決。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1、戶口簿及2、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證明原告屬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有被告村民資格的事實;3、存折,證明被告發放征地補償款的事實;4、南寧市西鄉塘區雙定鎮義平村民委員會、海南省國營中瑞農場社區管理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明原告在被告方以外的其他經濟組織并未分配土地享受集體分紅的事實;5、申請書;6、南寧市江南區江西鎮司法所出具的《關于同江村三江坡梁新桂等信該問題的答復》;7、南寧市信訪局來訪事項轉送單,5-7項證據證明原告因被告不同意向原告等人發放征地補償款事實向有關部門反映請求解決的事實。被告:1、三江坡工作記錄本,證明原告沒有承擔相關村民義務;2、從南寧市江南區江西鎮司法所調取的2014年村民會議表決記錄,證明三江坡不同意外嫁女享受分紅經過了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和客觀性均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原告對三江坡的證據提出異議,認為工作記錄并不全面,以偏概全,證據2則不能反映表決內容,即使屬實,其表決內容與國家法律法規沖突,是無效的。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工作記錄本只是手書記錄了三江坡2013年12月3、4日修水渠人員、2014年9月14、15日修路人員、2015年2月28日捐款人員名單,除此之外無任何說明和佐證,其真實性和客觀性均無法判定,且其內容亦不能證明被告主張的原告從未承擔本村相關義務的事實,故本院不予采信;2、2014年村民會議表決記錄系江西鎮司法所提取,該所作了說明并加蓋有公章,且每頁均注明了系針對外嫁女享受分紅權的內容,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以及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可。綜合全案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宋愛娟、宋麗娟的戶籍均為南寧市江南區江西鎮同江村三江坡2隊42號,該戶戶主宋萬葉系兩原告父親,全戶均屬農業家庭戶,現該戶包括宋萬葉及原告在內共有6人。2007年1月19日、2008年4月29日,兩原告先后分別與方如秋(戶籍在南寧市登記結婚,但戶籍一直保留在被告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內,在以宋萬葉為戶代表的土地承包經營證中,兩原告至今仍作為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登記在冊。且原告宋愛娟婚后,并沒有在其夫家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南寧市西鄉塘區雙定鎮義平村民委員會享受過任何福利待遇;宋麗娟婚后,亦沒有在其夫家所在的海南省國營中瑞農場合山一隊享受過任何福利及分紅。2014年因建設水電站需要,國家依法征收了被告的部分集體土地,并支付了征地補償款;三江坡就前述征地補償款分配召開村民會議作出方案,按照每人11500元標準發放,但是將外嫁女予以排除,不同意外嫁女享受分紅,并于2014年5月20日召開全坡戶代表會議進行表決,全坡285戶代表僅三戶同意外嫁女同等享受村集體分紅;同年7月2日,三江坡通過轉賬方式,按前述分配標準,將除了兩原告外的宋萬葉戶應得土地補償款共計64829元(含部分被告認可歸宋萬葉戶的其他補償款),發放至以宋萬葉名義所開設的銀行賬戶內。兩原告等同江坡外嫁女要求與被告其他村民同等享受相應補償款,于2014年3月3日起先后要求同江村委、江西鎮政府、南寧市信訪局等解決該問題。經江西鎮多次協調,三江坡依然堅持前述會議通過的方案
判決結果
一、被告南寧市江南區江西鎮同江村三江坡向原告宋愛娟支付征地補償款11500元;
二、被告南寧市江南區江西鎮同江村三江坡向原告宋麗娟支付征地補償款11500元。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或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37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并在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匯款: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南寧市竹溪支行(網銀轉賬請點選“中國農業銀行古城支行”,再在備注欄里注明“竹溪支行”);賬號:20×××28。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和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玉明凱
人民陪審員羅應輝
人民陪審員汪春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翁秋云
判決日期
201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