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寶豐市場鴻翔建材經銷部與哈密市新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兵1202民初590號
判決日期:2019-08-20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哈密墾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哈密市寶豐市場鴻翔建材經銷部(以下簡稱鴻翔經銷部)與被告哈密市新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創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鴻翔經銷部經營者張臘梅,被告新創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倩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鴻翔經銷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265088元,2、利息及所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由新創公司擔保,于5月4日讓楊德志與原告簽訂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編號:2017-001,結算方式為原告按供貨時間及地點供貨后,6月20日之前結清貨款,材料款共計415088.2元,于2017年7月13日支付10萬元,2018年2月13日支付5萬元,剩余265088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新創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開智以沒錢為由拖延支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庭審中,原告認為被告新創公司系買受人,要求其承擔貨款的支付責任。
被告新創公司辯稱,1、被告在買賣合同關系中,我方是擔保人,我們的身份是保證人,原告不起訴買受人楊德志的情況下,本案的案由應該是保證合同糾紛。2、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期限2017.6.20,擔保期限為6個月,原本未向被告主張過權利,擔保期限已過,故我方不承擔責任。3、在買受人楊德志不出庭的情況下,無法查清買賣貨物的數量和單價。另外楊德志系金色年華小區42-46棟樓房的承包人及實際施工人,合同約定了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其外購材料應由楊德志承擔付款責任。故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4日,原告鴻翔經銷部(作為出賣人)與被告新創公司(作為買受人)簽訂了一份工業品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新創公司從原告處購買材料,結算方式為6月20日之前結清,以購貨方簽字的結算單為準。合同落款處被告新創公司在買受人處蓋章確認,并由楊德志作為被告新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簽字。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供應材料。2017年12月10日,經原告與楊德志雙方核算后,由楊德志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條,該欠條載明“今欠哈密市鴻翔建材經銷部建筑材料款總計人民幣大寫:肆拾壹萬伍仟零捌拾元整(小寫:¥415088元),具體見由工地現場收料人簽字的清單為準,該款項由新創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支付明細件哈密市鴻翔建材經銷部在哈密市新創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領款單據,該款項為總計的材料款,未扣除鴻翔建材經銷部在哈密市新創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已領的材料款。”被告在上述欠條上寫明欠款單位系被告新創公司,楊德志系委托代理人。被告新創公司共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50000元。原告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一次性付清265088元,2、利息及所有費用由被告承擔。
庭審中,原告明確其第二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及案件受理費。
另查明,2017年12月10日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短期貸款基準年利率為4.35%。
庭審中,原被告均表示不追加案外人楊德志參加本案訴訟。
以上事實,有原告鴻翔經銷部提交的買賣合同、銷售單、欠條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哈密市新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密市寶豐市場鴻翔建材經銷部支付貨款26508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哈密市寶豐市場鴻翔建材經銷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638元,由被告哈密市新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員寇雯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李文靜
判決日期
201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