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3孫宇奮與江蘇久和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507民初3713號
判決日期:2019-08-20
法院: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孫宇奮與被告江蘇久和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和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徐挺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宇奮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華強,被告久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曹喆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孫宇奮訴稱,2014年7月11日被告久和公司向原告借款30萬元,用于支付深圳村田項目材料費。該借款是原告將自有房屋抵押給吳志明,從吳志明處借得的款項,約定年利率為20%。該借款于7月11日轉入被告上一任法人劉偉明卡上,后由被告當時的出納萬蓉取現,用于被告公司。雙方約定原告承擔的利息直接由被告支付給吳志明,深圳項目回款后就償還。該項目回款后,被告并沒有如承諾那樣還款,而是又挪作他用。截至目前,被告對該筆借款一直沒有歸還,且被告于2015年8月停止了利息的歸還(后來都是原告借款歸還吳志明),給原告造成了大筆的利息損失。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50000元(自2015年8月到2018年1月,每月5000元,共計30月);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久和公司辯稱,我方認為原告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不存在本案借款,原告庭前證據無法證明向被告公司交付款項。我司前法人與原告系夫妻關系,我司原由原告配偶劉偉明掌控。原告與劉偉明向吳志明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屬于我司債務,且該筆借款我司其他股東并不知情。即使如原告所述向公司出借30萬元,我方認為該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現原告單獨一人主張,故我方認為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本案糾紛是由原告自己捏造的,本案不存在明確的被告。本案沒有借款事實,是由原告及劉偉明自導自演的。請求法庭依法調查事實。
經審理查明,被告久和公司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今江蘇久和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借到孫宇奮人民幣叁拾萬圓整(300000元),用于購買深圳村田項目的材料費,等工程回款后立即歸還。立此憑據江蘇久和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2014-7-11”,借條上另有手寫內容“工程款已經回來用于恒瑞醫藥集團公司的項目上,目前沒有多余錢,等下次回款還上(兩年以內必須還上)劉偉明2016-10-15”。被告久和公司在借條上蓋章,時任被告久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劉偉明簽名。
另查,原告孫宇奮與劉偉明于2002年7月8日登記結婚。2014年7月4日,原告及劉偉明(借款人)與案外人吳志明(出借人)訂立《借款抵押合同》,約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幣叁拾萬元整;期限為十二個月,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年利率為20%;利息每月支付一次為5000元,最后一次利隨本清;借款人以其所有的位于蘇州市房屋(建筑面積:73.67平方米),抵押給出借人以擔保上述借款本息及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并約定了資金交接、逾期違約金、提前還款、借款用途、違約責任、抵押物登記、爭議解決等條款。同日,原告及劉偉明、吳志明至蘇州市蘇城公證處辦理了對《借款抵押合同》的公證事項,該公證處出具(2014)蘇蘇城證民內字第8383號公證書。
再查,2013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久和公司登記股東為劉偉明、劉偉雄。2017年8月28日,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劉偉雄(原告、反訴被告)與劉偉明(被告、反訴原告)股權轉讓糾紛一案,該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蘇0508民初5820號民事調解書,內容包括:劉偉雄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劉偉明股權轉讓款1170586元,履行方式為將該款直接付至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履行款賬戶,待劉偉明將江蘇久和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所有財務、經營資料(包括公司財務軟件資料、證照、公章、所有銀行賬號密碼及U盾等)交付給劉偉雄,協助劉偉雄辦理公司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由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將上述款項直接支付給劉偉明。2017年11月9日,劉偉明向劉偉雄移交了久和公司銀行賬戶密碼、U盾,資質證書,社保秘鑰、密碼,公章等物品。2018年1月18日,久和公司股東由劉偉明、劉偉雄變更為劉偉雄、江柳,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劉偉明變更為江柳。
以上事實,有原告舉證的借條、銀行交易明細清單、借款抵押合同、公證書,被告舉證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物品移交清單、結婚登記申請書,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2017)蘇0508民初5820號民事調解書及當事人陳述附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審理中,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劉偉明與劉偉雄系兄弟關系;江柳與劉偉雄系夫妻關系;2017年11月9日前,被告公司的公章由劉偉明保管。
審理中,原告陳述:其舉證的借條上手寫部分及簽名均由劉偉明書寫;劉偉明在該借條上以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簽字,原告不要求劉偉明承擔還款責任;被告向原告借款時,口頭約定原告向案外人吳志明的借款本息均由被告公司負責清償,對此沒有證據提供。原告與劉偉明于2019年2月離婚,2019年5月復婚。對于借款的交付,原告陳述:原告和劉偉明公證《借款抵押合同》后,2014年7月10日,吳志明以賬號為53×××74的中國銀行賬戶向劉偉明賬號為48×××04中國銀行賬戶轉賬支付人民幣300000元。對于借款為何沒有進入被告公司賬戶,原告的解釋為:款項進入劉偉明賬戶后,公司的開支直接從劉偉明的賬上支出,具體財務工作由萬蓉經辦。
原告孫宇奮為證明其主張,舉證:1.中國銀行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清單,證明原告向案外人吳志明借的30萬元于2014年7月10日到達劉偉明賬戶,通過被告久和公司出納萬蓉及公司法人劉偉明支取用于公司的材料款發放工資以及工人的機票、水電費等。2.借據、付息還款日期表、付息清單、借款抵押合同公證書,證明原告向被告出借的款項是向案外人處借的,原告于2018年1月向吳志明償付本金30萬元,利息15萬元。3.說明一份,證明原告每月付息5000元,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間的利息是由劉偉明從公司會計處支取5000元存到吳志明指定賬戶,從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是由原告向吳志明支付。4.蘇州市區職工社會保險個人參保情況證明一份、參保繳費明細查詢打印件一組、被告久和公司付款申請單及銀行電匯憑證(回單)三份,證明萬蓉系被告公司出納,2014年11月前被告公司付款等財務工作均由萬蓉負責。
經質證,被告認為:1.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關聯性及證明目的不認可。該證據只能證明該款項的往來,不能證明該款的性質,原告方也無其他證據佐證上述款項的用途;不能證明該筆資金到達劉偉明的賬戶,金額也不符合。萬蓉受劉偉明之托提取該款,只能證明個人之間存在委托,不能證明該款如原告陳述用于被告公司業務。2.借款合同、公證文書、借款展期合同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系原告與劉偉明個人向案外人的借款,對于關聯性不予認可;我司從未收到過30萬元,對于案外人所謂借款的30萬是否成立,原告并未提供交付憑證,故我方對于原告的該組證據證明借貸關系是否成立、原告是否向案外人還本付息存疑。根據合同,利息僅支付12個月,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個月利息,還請原告作出說明以及提供證據。3.真實性無法認定,因沒有交付憑證,故對原告證明目的無法認定。該借款是原告與吳志明之間的借款,與我司無關。4.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認可萬蓉曾是我司財務人員。但我司的財務并非萬蓉一人負責。對于原告舉證的蓋有被告久和公司公章的借條,被告認為: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不予認可,因我司前法定代表人劉偉明系原告配偶,公司的印章證件由當時法定代表人劉偉明掌控,極有可能偽造,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如公司向股東借款應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因劉偉明與原告系夫妻關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原告的陳述該借款用于公司,即便該款用于公司對于原告與劉偉明屬于共同債權,應由公司向其共同償付,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借條不符合常理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孫宇奮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人民幣4025元,由原告孫宇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合議庭
審判員徐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陸超
判決日期
201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