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風順網吧有限公司與無錫市新吳區江溪街道資產經營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214民初4357號
判決日期:2019-08-15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無錫市風順網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順網吧)與被告無錫市新吳區江溪街道資產經營公司(以下簡稱江溪街道資產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風順網吧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江溪街道資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佩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風順網吧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江溪街道資產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59546元(評估確定的直接損失141007元、停業損失3000元/天*60天、租金損失31667元/月*2個月、裝修費損失752049*10%);2、訴訟費由江溪街道資產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9月12日,風順網吧法定代表人周一紅與江溪街道資產公司簽訂一份《物業租賃合同》,約定由周一紅租賃位于東風家園85號部分房屋用于經營風順網吧。2016年1月26日,因案涉租賃房屋上面三樓的消防水管爆裂漏水造成風順網吧內大量積水,機器設備全部毀損,網吧被迫停止經營。后經雙方溝通,江溪街道資產公司于2017年1月委托無錫市誠和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評估報告,確定風順網吧損失141007元。但因漏水導致地坪、墻體損壞,風順網吧被迫于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5月1日停業重新裝修60天,造成兩個月的營業損失和房租損失,并為此支付裝修費752049元。現因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要求判如所訴。
江溪街道資產公司辯稱,2016年1月26日因消防管道爆裂漏水造成風順網吧損失是事實,對于風順網吧主張的各項賠償損失,認可經評估確定的直接損失141007元,對于停業損失部分,因風順網吧在裝修后期已實際經營,故認可按照3000元/的標準計算50天,租金損失認可按照31667元/月的標準計算2個月,裝修費用損失不予認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9月12日,風順網吧的法定代表人周一紅與江溪街道資產公司簽訂一份《物業租賃合同》,約定周一紅租賃江溪街道資產公司所有的位于東風家園二期D2棟101、116、117、123-126、D3棟101-102、110-113房屋,租賃期限為15年,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9年9月30日止。后周一紅在上述租賃地開設經營風順網吧。2016年1月26日,因江溪街道資產公司所有的位于風順網吧上方三樓的消防管道爆裂漏水,造成風順網吧內大量積水,機器設備全部毀損,風順網吧被迫停止營業。后雙方經協商,由江溪街道資產公司委托無錫市誠和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就風順網吧的損失進行評估。2017年3月15日,無錫市誠和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誠和評估2017第271號《房地產裝潢損失預評估函》,確定風順網吧在價值時點2017年1月3日的裝潢、設備及停業損失價值為141007元,其中營業利潤損失為3000元/天、租金損失31667元/月。2017年3月1日,風順網吧與江蘇元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江蘇元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為風順網吧進行整體裝修,工期自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5月10日,工程造價752049元。2019年7月15日,風順網吧訴至本院,要求江溪街道資產公司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459546元。
以上事實有物業租賃合同、房地產裝潢損失預評估函、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當事人的到庭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無錫市新吳區江溪街道資產經營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無錫市風順網吧有限公司損失354341元;
二、駁回無錫市風順網吧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194元,依法減半收取4097元(此款已由無錫市風順網吧有限公司預交),由無錫市風順網吧有限公司負擔789元,由無錫市新吳區江溪街道資產經營公司負擔3308元(無錫市風順網吧有限公司同意其預交的訴訟費3308元由無錫市新吳區江溪街道資產經營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無錫市新吳區江溪街道資產經營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無錫市風順網吧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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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員趙玥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陳瑩
書記員俞亦樂
判決日期
2019-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