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航天云網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西速成科技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贛1123民初3707號
判決日期:2019-08-05
法院:江西省玉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航天云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天云網公司)與被告江西速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速成科技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9年6月14日,因本案爭議事實較為復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故轉為普通程序,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航天云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桂生、鄭蕾、被告速成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坤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航天云網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合同款182000元;2.要求被告承擔逾期違約責任,一次性支付違約金13000元;3.本案訴訟費及相關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是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所屬航天云網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的江西分公司,主營軟件開發、計算機系統集成等。2017年6月,原告與被告簽訂了《MDC機床聯網與數據采集項目技術服務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數據采集系統、數據采集硬件設備、安裝調試及人員培訓。2017年12月8日,原告已按合同內容履行完畢,并于2018年1月3日向被告提交了紙質竣工驗收單,2018年6月19日再次向被告提交了電子竣工驗收單,2018年8月29日原告在被告方所在地第三次提出驗收請求,但被告皆不予驗收。此外,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協調要求被告履行合同驗收項目并支付合同款,原告法務主管及法律顧問也到被告公司與董事長等人當面調解要求被告履約,但被告拖延至今,拒不履行合同,造成原告實際損失。
原告就自己的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
1、原、被告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合同,合同金額為260000元,原告已完成項目建設并交付給被告,但被告至今未驗收以及原告的法務主管、顧問律師、技術人員多次到被告處商談驗收事項均未果的事實;
2、業務回單、發票復印件各一張,證明被告已支付合同款78000元,尚欠182000元未支付的事實;
3、《MDC培訓記錄簽到表》、《速成科技MDC機床聯網與數據采集項目需求確認單》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告已經確認原告派人到被告處進行過培訓的事實;
4、證人邱某當庭所作的證人證言一份,證明案涉的系統已經交付給被告使用并進行驗收的事實。
被告速成科技公司辯稱,1.對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有異議,原告訴狀中說自己是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屬下的江西分公司,這就不能獨立提起訴訟;2.原告訴狀中稱自己曾向被告提供了數據采集系統和數據采集硬件設備以及安裝調試和人員培訓,至2017年12月8日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是不屬實的,實際上直到開庭時為止,原告都沒有進行過安裝調試以及人員培訓,至于原告說的竣工驗收,由于原告所提供的產品在初期安裝時就根本不能達到合同附件1即《MDC機床監控與數據采集系統技術協議》約定的第2、5、6、7、10、12、13項功能,所以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報酬的條件尚未成就,而且原告提交給被告的《機床聯網與制造數據采集建設方案》是針對被告的機床在安裝原告系統之前存在哪些問題以及安裝之后能達到哪些效果的具體方案,是雙方合同的組成部分,原告安裝的系統也未達到該建設方案中約定的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二款有關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所以被告認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
被告就自己的主張提交了《機床聯網與制造數據采集建設方案》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為承接被告的系統安裝技術服務合同,向被告出具了建設方案,該建設方案明確了原告提供的產品所應具備的功能等事實。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第1、2項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對該兩項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被告對原告提交的第3項證據的三性均有異議,本院認為,原告未提交《MDC培訓記錄簽到表》原件進行核對,故對該份證據不予確認;《速成科技MDC機床聯網與數據采集項目需求確認單》系原件,被告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故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2.被告對原告提交的第4項證據的證明對象有異議,認為根據原、被告的約定應當雙方共同進行驗收,本院認為,證人邱某的證詞稱雙方并未進行過驗收,也未提到該系統被告是否已經投入使用,故對原告主張的該項目已經驗收且被告已經投入使用的事實不予采信,對證人邱某的其余證詞中與本院已經查明的事實一致的內容予以認可,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一致的內容不予認可;3.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的關聯性有異議,認為這份建設方案提供了兩個系統的不同功能的通用方案,是用來作為被告選擇哪個系統進行參考的材料,并不涉及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約定的具體功能,本院認為,原告對該份證據提出的質證意見,實際上是認為該份建設方案并非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原告不具有約束力,而對其真實性并無異議,且這份建設方案是否系雙方簽訂的合同的組成部分正是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故該《機床聯網與制造數據采集建設方案》與本案有關,本院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6月,原告交給被告一份《機床聯網與制造數據采集建設方案》,2017年6月2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MDC機床聯網與數據采集項目技術服務合同》,約定原告根據被告的需求,完成MDC數據采集系統的配置實施,并負責對整個系統進行安裝和調試,同時負責對被告方相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項目經費和報酬共計人民幣260000元,被告于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向原告支付合同首付款30%即人民幣78000元,項目安裝實施完畢,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被告向原告支付60%即156000元驗收款,項目驗收合格6個月后,被告在5個工作日內向原告支付尾款26000元,如被告不能按時支付資金,每逾期一日,被告按合同金額的0.5‰支付給原告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合同金額的5%,《MDC機床監控與數據采集系統技術協議》作為《MDC機床聯網與數據采集項目技術服務合同》的附件,對該項目的技術要求及基本功能進行了約定,該項目一共應具備16項功能。合同簽訂后,原告在被告處安裝了MDC系統,2017年11月3日,被告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78000元,此后,被告以安裝的MDC系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所有功能為由拒絕支付其余款項,也拒絕與原告共同對該項目進行驗收,雙方由此產生矛盾,故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其余報酬并承擔違約責任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江西速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江西航天云網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的報酬182000元;
二、由被告江西速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江西航天云網科技有限公司違約金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00元,鑒定費12000元,合計人民幣16200元,由被告江西速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汪舒立
審判員劉雪青
審判員吳小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吳海燕
判決日期
201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