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武當農夫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京行終3687號
判決日期:2019-07-30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十堰武當農夫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簡稱武當農夫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行初876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武當農夫公司。
2.申請號:23449807。
3.申請日期:2017年4月7日。
4.標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29類、類似群2901-2906;2911-2913):魚(非活)等。
二、引證商標
1.注冊人:王興利。
2.注冊號:21818150。
3.申請日期:2016年11月7日。
4.專用期限至:2027年12月20日。
5.標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類似群2901;2903--2906;2908;2910-2913):肉等。
三、被訴決定:商評字[2018]第123760號《關于第23449807號“武當農夫”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8年6月15日。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為由,作出被訴決定,駁回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肉;火腿;家禽(非活);肉罐頭;蔬菜罐頭;水果蜜餞;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醬菜;蛋;加工過的堅果;木耳;干食用菌;豆腐制品”(統稱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四、其他事實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作出《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初步審定訴爭商標在第29類“魚(非活)”上的注冊申請,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武當農夫公司在原審訴訟中明確表示對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持異議。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早于引證商標初審公告日,應當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被訴決定適用法律錯誤,予以糾正。武當農夫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使用在復審商品上可與引證商標相區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武當農夫公司的訴訟請求。
武當農夫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其主要上訴理由為:訴爭商標系武當農夫公司的企業字號,經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能夠與引證商標相區分;引證商標權利人未參與訴訟并不影響訴爭商標知名度的認定;引證商標權利人具有搶注商標的惡意。
國家知識產權局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且有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檔案、行政階段相關材料、被訴決定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二審訴訟中,武當農夫公司補充提交了武當農夫公司及訴爭商標知名度的證據和引證商標權利人惡意搶注商標的證據,用以支持其訴訟請求。
另查,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該事實有相關證據及文件予以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一百元,均由十堰武當農夫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孔慶兵
審判員吳斌
審判員王東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焦光陽
書記員張倪
判決日期
201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