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躍文、王舉東、毛新杰與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靳立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吉2424民初695號
判決日期:2019-07-19
法院:吉林省汪清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躍文、王舉東、毛新杰與被告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靳立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躍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新杰,原告王舉東,原告毛新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靳立剛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躍文、王舉東、毛新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共654949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沒有簽訂合同。工程結束后,被告一直拖欠工程款項。2019年5月20日,被告靳立剛給我開具了未結工程款654949元的欠條。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拒絕支付。綜上,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靳立剛未答辯,未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9月29日,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東光鎮人民政府簽訂東光鎮林子溝村護坡工程協議書,承建東光鎮林子溝村護坡工程項目施工,由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內部承包施工。2019年5月20日,被告靳立剛與實際施工的三原告結算該項目工程款,約定工程總造價880949元,未支付工程余款654949元,并在結算書上加蓋了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公章和負責人宋曉航名章。靳立剛是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的實際經營人。
另查明,東光鎮林子溝村護坡工程于2019年3月1日提交竣工文件并竣工驗收,東光鎮人民政府已支付了工程款
判決結果
限靳立剛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劉躍文、王舉東、毛新杰支付欠付工程價款654545元及利息(欠付工程價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被告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負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50元,減半收取5675元,由三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蔄興華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劉郡程
判決日期
2019-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