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鑫苗與杭州千城建筑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浙1002民初2993號
判決日期:2019-07-18
法院: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陸鑫苗與被告杭州千城建筑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杭州千城建筑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要求將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審理。異議理由是:本案基礎法律關系是勞務合同,案由應當是勞務合同糾紛。應當按照《勞務分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千城建筑所在地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杭州千城建筑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杭州千城建筑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肖蕾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代書記員王建成
判決日期
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