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某與河南瀚斯作物保護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1403民初3934號
判決日期:2019-07-18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葉某與被告河南瀚斯作物保護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理人李宏道、董江山,被告代理人韓小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住院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12610.1元和出院后的護理費3480元。2、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份工資、一次性經濟補償、停工留薪期間工資。3、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勞動合同。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5年7月到被告河南瀚斯作物保護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5月10日原告上班途中與張獻美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受傷住院治療18天,張獻美賠償原告損失12610.1(不含誤工費)。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賠償一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訴至貴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答辯稱:1、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屬于勞動爭議案,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和被告存在勞動關系;2、原告提出的賠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侵權人已經支付其損失,被告不應該再支付其損失;3、原告以工傷為依據主張賠償,沒有勞動關系認定、工傷認定證據,并且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和被告存在勞動關系,并且原告已到退休年齡,不再符合工傷認定的范圍。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供以下證據:1、葉某身份證復印件一份;2、河南瀚斯作物保護有限公司出具工資證明一份;3、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4、葉某住院病歷首頁;5、睢陽區人民法院(2018)豫1403民初7536號民事判決書一份;6、河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7、睢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被告沒有提供證據材料。針對以上證據材料,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供的河南瀚斯作物保護有限公司出具工資證明,該證據客觀真實、形式合法、與本案相關聯,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睢陽區人民法院(2018)豫1403民初7536號民事判決書該二證據客觀真實、且是造成本案糾紛的原因,對此證據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供的河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該目錄由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作并于2016年9月1日生效執行《河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的內容,該證據客觀真實,予以采信。
本院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并結合雙方當事人陳述,可以認定如下案件事實:原告于2015年7月到被告河南瀚斯作物保護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5月10日原告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18天,侵權人賠償原告理療費、護理費等12610.1元,事故發生后被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原告葉某申請勞動仲裁,睢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9年4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葉某生于1956年7月2日,河南瀚斯作物保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5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4005624740645,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為申長山。2015年7月,葉某到河南瀚斯作物保護有限公司處從事產品分裝工作,期間,河南瀚斯作物保護有限公司一直未與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河南瀚斯作物保護有限公司按月為葉某發放工資。2016年7月2日,葉某年滿六十周歲,此后其繼續在河南瀚斯作物保護有限公司處工作。2018年5月10日,葉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另查,葉某年滿六十周歲后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亦未領取退休金
判決結果
被告河南瀚斯作物保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葉某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共計:25796.42元。
駁回原告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河南瀚斯作物保護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員楊現有
判決日期
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