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_周國平訴鄭衛成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223民初798號
判決日期:2019-07-18
法院:鹿寨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國平訴被告鄭衛成、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建筑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許峰獨任審判,于2019年6月4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黃惠擔任庭審記錄。原告申請追加柳州市華衛服裝廠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黃惠擔任庭審記錄。原告周國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宋雨軒,被告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明智,被告柳州市華衛服裝廠的委托代理人楊陽、楊兵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鄭衛成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國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鄭衛成、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建筑工程公司互負連帶責任償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幣78800元給原告;二、判令二被告鄭衛成、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建筑工程公司互負連帶責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幣11032元給原告(78800元×0.5%/每月×28個月=11032元),(從2016年11月20日起計算至2019年4月19日,計28個月,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至本金還清之日止),二項合計89832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追加柳州市華衛服裝廠作為被告參加訴訟,要求柳州市華衛服裝廠在欠付范圍內承擔責任。事實和理由為:在本案中,被告鄭衛成應承擔直接的全部的付款民事法律責任,被告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建筑工程公司作為承包人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柳州市華衛服裝廠將其廠房和辦公樓工程發包給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建設。其承包后,又將該工程轉包給無資質的自然人鄭衛成掛靠承建該工程。在施工過程中,被告鄭衛成將該工程中的內外墻刮膩子(包工包料)等工程包給原告施工。2016年11月20日,經雙方結算確認,被告鄭衛成實際還欠原告該案工程款為128800元。被告鄭衛成立下欠條給原告,雙方確認了欠款額。2017年1月23日,被告僅付了50000元給原告,尚余78800元未支付給原告。并承諾尚欠的工程款于2017年11月25日全部結清拖欠的工程款。但期限屆滿,被告未按約定支付給原告。經原告多次催被告支付償還所欠的工程款,但至今仍未支付工程款給原告,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認為,本案是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因工程款支付問題引起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被告。”柳州市華衛服裝廠將該廠的廠房和辦公樓工程發包給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施工,雙方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建筑工程公司將涉案工程以掛靠方式交由被告鄭衛成組織施工和管理,該兩被告之間應認定為掛靠經營關系。被告鄭衛成在施工中,將涉案的工程轉包給原告施工并由原告完成,原告是該部分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對尚欠原告的工程款,被告鄭衛成、被告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建筑工程公司應當承擔給付的義務。被告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建筑工程公司與鄭衛成之間的掛靠關系,對外并無約束力。因此,承包人被告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建筑工程公司與掛靠人被告鄭衛成應互負連帶責任支付款項給原告。因此,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建筑工程公司辯稱,現需要確認,原告所做的工程范圍是否在我司工程承包的范圍內,請求法庭與華衛服裝廠核實,在核實后的情況下,我方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這個案由有異議,雙方應屬于勞務關系,我方不是適格的被告,我方與原告沒有簽有任何合同。原告僅憑被告鄭衛成寫的欠條進行起訴,由于被告鄭衛成未到庭,無法確認由被告鄭衛成所簽的欠條是否真實,我方保留做筆跡鑒定的權利。同時這個欠條也沒有說明施工哪個部門,工程量是多少,結算也沒有經過被告鄭衛成和被告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建筑工程公司的簽字。這張欠條的真偽是無法認定的,我方不認可。綜上所述,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柳州市華衛服裝廠辯稱,我方跟原告沒有簽任何合同,與我方無關,原告只拿了幾張欠條就來起訴我方,我方認為不合理,該工程需要結清的錢我方已經全部給付,該欠條可能是用于其他方面欠下的錢,欠款的產生用于哪里我方也不清楚。瓷磚拉進廠的時候,沒有第三方確認,不認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鄭衛成未作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被告鄭衛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已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與本案有關聯性,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本院予以認定。
訴訟中,另二案的原告另行起訴,其中的被告都是本案被告鄭衛成、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建筑工程公司以及原告申請追加的被告柳州市華衛服裝廠,鑒于三案被告主體相同,本院將三案合并進行審理
判決結果
被告鄭衛成支付原告周國平工程款78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78800元為基數,從2016年11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工程款實際支付完畢時止);
駁回原告周國平對被告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建筑工程公司、柳州市華衛服裝廠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周國平的其它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2046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1023元,由被告鄭衛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許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員黃惠
判決日期
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