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明天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新疆有限公司伊犁州分公司、立昂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建筑物、構筑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新民申714號
判決日期:2019-07-17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杜明天因與被申請人新疆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伊犁分公司、原審被告立昂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建筑物、構筑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2018)新40民終14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杜明天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在爭議事實未進行調查及舉證質證的情況下,對于一審判決認定的經營損失539490元不予認定,剝奪了申請人的舉證、辯論和上訴的權利。本案中評估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依據事實客觀、充分合理。二審認為該鑒定結論依據不足,應該先組織查明案件事實,而非直接對一審判決進行改判,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人主張的是未來經營損失,沒有提供未來存欄生豬具體數量、死亡率、市場情況的客觀可能性。二審認定鑒定結論依據不足不予采信,明顯加重了申請人的證明責任。且申請人在停止經營期間必然會產生經營損失,二審將該項請求全部駁回,違背了基本事實和法律規定;申請再審期間,申請人提供了2019年2月28日察布查爾縣扎庫鄉人民政府及畜牧管理站出具的《證明》作為新證據,擬證明申請人主張的經營損失依據的鑒定結論客觀真實。綜上所述,請求撤銷原二審判決,依法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杜明天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候暉
審判員艾尼瓦爾
審判員愛麗美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古扎麗
判決日期
201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