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龍力熱電開發有限公司與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案由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行終611號
判決日期:2019-07-01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濟南龍力熱電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龍力熱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一審第三人田長志工傷行政確認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8)魯0102行初35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市人社局于2017年2月3日作出《工傷認定書》(編號:NOG2017020002),主要內容為:“2015年12月21日15:50左右,該同志在菏澤進行監理工作期間,在揚營路邊檢查施工質量時被一輛面包車撞傷。經醫療機構診斷為:雙側股骨近端骨折。田長志同志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查明,第三人田長志受原告濟南龍力熱電公司的指派到菏澤進行監理工作,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15年12月21日,其在揚營路邊進行監管工作時被面包車撞傷。經醫療診斷為:雙側股骨近端骨折。因第三人田長志認為其構成工傷,遂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告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市人社局因認為申請材料不完備,要求補正濟南市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及身份證復印件(分別提供原件,蓋手印)等材料。第三人補正完結后,被告于2016年11月28日受理,并于2016年11月28日向原告郵寄《申辯通知書》,告知其具有申辯舉證的權利。被告市人社局經審查,于2017年2月3日作出《工傷認定書》(編號:NOG2017020002),認為第三人田長志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認定為工傷并通過EMS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原告送達。
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被告市人社局作為濟南市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第三人田長志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有管轄依據和認定職工是否構成工傷的行政職權。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本案中,綜合各項證據,可以證實第三人田長志系受原告指派在菏澤工作,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第三人在工作時受傷,系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符合認定工傷的情形。且《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條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依照上述規定,原告濟南龍力熱電公司,認為第三人田長志不構成工傷的,應當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承擔舉證責任,否則,須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市人社局在向原告履行告知申辯義務后,原告濟南龍里熱電公司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既沒有提交申辯意見,亦未提交任何證據材料,被告根據第三人田長志提交的證據材料,認定其構成工傷,事實清楚,主要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原告濟南龍力熱電公司要求撤銷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編號:NOG2017020002)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濟南龍力熱電公司要求撤銷被告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書》(編號:NOG2017020002)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五十元,由原告濟南龍力熱電有限公司負擔。
上訴人濟南龍力熱電公司上訴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第三人田長志并非上訴人單位職工,也并非單位指派到菏澤進行監理工作的職工,上訴人系國有企業,所有上訴人單位職工須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如是上訴人聘用員工也會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上訴人不可能將一個工程監理的重要崗位交給單位以外的人擔任。二、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蓋有濟南龍力熱電開發有限公司菏澤民生監理項目部的證據,全部系偽造,上訴人從未成立過濟南龍力熱電開發有限公司菏澤民生監理項目部更沒有公章,上訴人無論是對外出具證明還是簽訂合同只有公章和合同專用章。三、在被上訴人為第三人認定工傷過程中,上訴人從未收到過關于涉及我單位的任何通知,直到2018年3月7日收到濟南市市中區仲裁委的相應仲裁通知,才知道有工傷認定的情況。經上訴人多次到被上訴人處詢問,被上訴人才在2018年4月10日給上訴人補送了2017年2月3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被上訴人程序違法,剝奪了上訴人在工傷認定過程享有的相應權利。請求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8)魯0102行初352號行政判決;撤銷被上訴人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編號NOG2017020002工傷認定書;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市人社局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第三人答辯稱,我是上訴人處職工,在工作期間意外受傷,被上訴人認定我屬于工傷是正確的。
各方提供的證據均隨卷移交本院。
二審期間,各方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濟南龍力熱電開發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正升
審判員孫繼發
審判員魏吉鋒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張倩倩
書記員李志曉
判決日期
201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