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陽泉市自來水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晉0302執25號之二
判決日期:2019-09-23
法院:山西省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河南永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陽泉市自來水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依據本院作出的(2016)晉0302民初1509號民事判決書,被執行人陽泉市自來水公司應當于判決生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河南永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689905.5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至實際還款之日(其中2829184.06元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日為2016年8月30日,剩余13860721.44元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日為2011年5月1日)。被執行人到期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收到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晉民申13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書確定,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2016)晉0302民初1509號民事判決書終結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馮國鋼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執行員王俊榮
書記員趙利鑫
判決日期
2019-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