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時代永嘉律師事務所、玉溪市一鑫源經貿易有限公司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川0502財保431號
判決日期:2019-06-14
法院: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四川時代永嘉律師事務所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玉溪市一鑫源經貿易有限公司的財產在財產價值280000元限額內采取保全措施。擔保人丁建、熊方菊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瀘州市龍馬潭區回龍街24號4號樓2單元22號房屋提供財產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查封擔保人丁建、熊方菊共有的位于瀘州市龍馬潭區回龍街24號4號樓2單元22號(產權證號:瀘市房權證龍馬潭區字第××號)房屋。
二、凍結被申請人玉溪市一鑫源經貿易有限公司在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執行的(2012)瀘民終字第289號案件的案款280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期限不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超過三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凍結、查封、扣押等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鄒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吳羽
判決日期
201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