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賽達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安徽網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104民初4628號
判決日期:2019-06-03
法院: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賽達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安徽網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徽省賽達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寅,被告安徽網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杰、崔換地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省賽達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網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貨款合計4807179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1月12日,2019年1月15日被告與原告分別簽訂了兩份《產品購銷合同書》,約定被告向原告采購服務器等電子產品,兩份采購合同的金額分別為3178879元和1628300元,被告應于2019年1月10日、前分別付清上述貨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已依約交付貨物,被告收貨后卻并未履行付款義務。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沒有支付。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等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安徽網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起訴被告的事實屬實,我方無異議,在2018年11月12日的產品購銷合同書中貨款為3178879元,但第5條第3款約定2019年1月11日前支付貨款3154349元,對該合同余下的貨款沒有約定支付時間;2、被告積極籌款用于支付貨款,但被告的關聯公司安徽合力優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起訴并凍結賬戶,導致無法支付原告貨款,原告將貨物發向被告指定地點后,被告積極向下游公司催討貨款,在被告2019年2月29日與原告的和談中,已說明向下游公司催討了300多萬元,剩余貨款一直在催討中,但由于安徽合力優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被告凍結賬戶,無法支付貨款;3、被告股東之間發生矛盾公司出現僵局,目前無法支付原告貨款,被告的股東有常秀斌、林暉、俞駿,投資比例是10%、40%、50%,2012年常秀斌、林暉、俞駿又投資設立安徽合力優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常秀斌,投資比例是10%、40%、50%,但兩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管理人均是林暉,據被告法人俞駿稱在2018年4月份林暉表示不再管理被告公司,因俞駿為被告的法人只好接管公司,在2019年1月份被告公司的會計在向原告支付貨款時發現公司賬戶被凍結,后經了解,系關聯公司安徽合力優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起訴并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法院將被告的賬戶予以凍結,俞駿得知情況后,多次約另2個股東協商撤訴解除賬戶問題,均被對方拒絕,盡管俞駿多方努力,但最終沒有將賬戶解封,公司屬于僵局狀態,無法支付原告貨款,請原告予以諒解。綜上,原告起訴的事實屬實,我方認可,但被告股東之間出現矛盾,導致公司僵局,公司賬戶被凍結,無法支付原告貨款。
原告安徽省賽達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證據如下:1、原被告企業信息查詢單;2、產品購銷合同書兩份;3、催款函、往來賬項詢證函、回函;4、委托發貨地址變更協議、設備簽收單、發票回執單、發票、物流單據。被告安徽網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證據如下:安徽網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合力優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企業信息公示報告各一份,應訴通知書、民事起訴狀、民事裁定書各一份。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和被告提交的安徽網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業信息公示報告符合證據的三性要求,證明效力予以認定;被告提供的其他證據缺乏與本案的直接關聯性,其證明效力本院不予認定。
依據本院審核認定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查明的事實如下:2018年11月12日,原告(賣方、乙方)與被告(買方、甲方)簽訂《產品購銷合同書》一份,約定甲方向乙方采購電子設備和服務等,貨款合計3178879元,甲方于2019年1月10日前付款3154349元等。2019年1月15日,原告(賣方、乙方)與被告(買方、甲方)簽訂《產品購銷合同書》一份,約定甲方向乙方采購電子設備和服務等,貨款合計1628300元,甲方于2019年3月25日前付款1628300元等。合同簽訂后,被告按照約定供應了上述兩份合同中載明的貨款,被告也確認收到上述貨物。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被告發往來賬項詢證函,被告收到后蓋章確認欠付原告兩筆貨款共計4807179元未付。但是被告至今未支付給原告上述貨款
判決結果
被告安徽網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安徽省賽達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貨款480717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257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50257元,由被告安徽網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新月
人民陪審員薛維鑄
人民陪審員盧鋒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柴瑩瑩
判決日期
2019-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