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川與北京中睿信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請與前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京0115財保184號
判決日期:2019-06-03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張川與被申請人北京中睿信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現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有轉移財產的企圖,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北京中睿信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內存款人民幣45萬元予以保全凍結。申請人張川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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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將被申請人北京中睿信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人民幣45萬元予以凍結。
案件申請費2770元,由申請人張川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申請人張川應當在本裁定書送達后三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楊先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路小娜
判決日期
2019-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