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細英與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婁底分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湘1302民初611號
判決日期:2019-05-30
法院: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細英與被告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城建物業公司)、被告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婁底分公司(以下簡稱城建物業婁底分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于2019年1月18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3月28日、4月26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細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流波,被告深圳城建物業公司、被告城建物業婁底分公司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劉仁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74892.23元;2、請求判決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城建物業婁底分公司從事物業保潔工作,工作已滿5年,被告按月支付原告工資。2018年12月31日上午8時許,原告根據被告安排,在婁底市人大政協機關大院31-32棟樓梯處清掃積雪時,不慎摔倒,致左手摔傷,被告項目負責人劉富貴送原告到婁底市骨傷醫院救治,并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時受傷,被告理應賠償原告損失,為此,原告特提出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城建物業婁底分公司辯稱,1、本案案由為勞動爭議糾紛,根據相關規定,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遺漏必要共同訴訟人盧莉瑩,應予以追加。3、被答辯人李某和第三人盧莉瑩對答辯人的社保損失有過錯,李某和盧莉瑩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4、答辯人已墊付醫療費用,應予以扣除。被答辯人已通過其他途徑被第三人賠付的費用,應予以扣除。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沒有用工關系,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告深圳城建物業公司的答辯意見同上。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因年齡超限(應聘時已滿五十五周歲),故提供了其女兒盧莉瑩的身份證并以盧莉瑩的名義,于2014年3月1日與被告城建物業婁底分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書》。2017年3月1日,原告李某仍以其女兒盧莉瑩的名義與被告城建物業婁底分公司又續訂了《勞動合同書》。2014年3月,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后,李某即開始在被告城建物業婁底分公司從事物業保潔工作至其受傷日。在其從事保潔工作期間,被告城建物業婁底分公司均是以案外人盧莉瑩的名義給原告發放的月工資,被告城建物業婁底分公司還為案外人盧莉瑩進行了工傷參保,并為此繳納了相應的工傷保險費用。
2018年12月31日上午8時許,原告李某根據被告城建物業婁底分公司的安排,在婁底市人大政協機關大院31-32棟樓梯處清掃積雪時,不慎摔倒,致左手摔傷。當即,被告城建物業婁底分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劉富貴將原告送往婁底市骨傷醫院進行救治。自2018年12月31日入院至2019年1月11日出院,在婁底市骨傷醫院住院12天,共計花費醫療費用19900.03元,被告城建物業婁底分公司為原告墊付了醫療費用18900元。后原告李某以自己的名義通過漣源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已經核報了本次住院醫藥費用12318元。
原告的傷情由其代理律師的真理律師事務所委托了婁底市星光司法鑒定所進行了鑒定,該鑒定所并為此出具了婁星光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3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六、1.鑒定人李某之損傷構成玖級傷殘(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分級》標準評定)。2.被鑒定人傷后誤工期為陸個月,護理壹人貳個月,營養期貳個月。3.受傷日至鑒定日與本次外傷有關醫藥費憑正式醫藥發票由處理部門予以審查認定。4.自鑒定日以后繼續治療費用壹萬伍仟元(包括內固定取出費用)。”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城建物業婁底分公司對婁底市星光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婁星光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3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提請重新鑒定,本院經審查后予以準許,并依法委托了婁底市湘中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重新鑒定,該中心為此作出了婁湘中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19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六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李某致殘程度評定為拾級(依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評定)。2.建議誤工期從傷后起共計陸個月。3.建議2019年1月28日之前醫療費用憑醫院發票由處理部門審核支付,2019年1月29日始繼續治療與檢查費用限壹萬貳仟元使用(含取內固定物費用)。4.建議陪護壹人貳個月(含取內固定物期間陪護)。5.建議營養期限貳個月。”
根據上述重新鑒定意見(第19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計算原告方的實際賠償費用有:1、誤工費用6329.37元【1880元/每月(按原告2018年全年實際工資的平均值核算,從受傷日2018年12月31日起計算至實際定殘日2019年4月11日止);2、殘疾賠償金62386.6元【36698元×17年×10%(拾級傷殘)】;3、繼續治療費用12000元(含內固定取出費用);4、護理費1人×132元(參照其他服務業標準47600元/每年計算)×60日=7933.2元;5、陪護伙食補助費60日×100元/天=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12天×100元/天=1200元;6、營養費用20元/天×2個月=1200元,7、精神撫慰金5000元;8、住院醫藥費19900.03元;1-8項合計121949.2元(注:住院醫藥費19900.03元系由被告方墊付了18900元,且該醫藥費已由原告實際報銷了12318元,故此部分費用應當核減后,再抵扣被告的費用)。
另查明,實際聘用原告李某提供保潔勞務服務的公司為被告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婁底分公司,其與被告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均具備對外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以上事實有《勞動合同書》、工資收明細、工作服照片、病歷資料、醫藥費收據、住院報銷結算單、付款賬單、婁湘中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19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以及當事人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認定原告李細英的各項賠償款數額為109631.2元(包括醫療費、陪護費、伙食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繼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并已扣減了原告已報銷的醫藥費用12318元),由被告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婁底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李細英76741.84元(按70%計算,此款中還包括被告公司已墊付的醫藥費18900元在內,故被告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婁底分公司實際還應當支付給原告的賠償款為57841.84元),其余的賠償款項由原告李細英自行負擔。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向權利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李細英對被告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以及對被告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婁底分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950元,按法律規定減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李細英負擔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婁底分公司負擔675元;原告李細英預交的鑒定費用1200元,由原告自行負擔,被告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婁底分公司預交的鑒定費用1400元,由被告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婁底分公司自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石婕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曾旺
判決日期
2019-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