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平谷公路分局等與趙立等租賃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京民申2291號
判決日期:2019-05-22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平谷公路分局(以下簡稱平谷公路分局)因與被申請人趙桂華、趙立及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五處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終41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平谷公路分局申請再審稱,(一)平谷公路分局從未與趙桂華、趙立簽訂書面租賃協議,平谷公路分局只在2000年1月1日與劉家店鄉建筑隊簽訂了《劉店道班出租協議》,因此二審認定趙桂華、趙立具有訴訟主體資格錯誤。(二)2005年12月31日《劉店道班出租協議》履行期屆滿后,平谷公路分局沒有再簽訂任何形式書面租賃合同或協議,2000年1月1日簽訂的租賃協議約定的翻建及適當作價,不能適用于2006年1月1日后租賃合同關系認定及履行的內容,因此二審法院認定涉案房屋建設視為平谷公路分局同意建設錯誤。(三)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涉案建筑均未經平谷公路分局同意,且為建設方自己經營目的而自行建設的。(四)涉案建筑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和后果,應由建設方承擔,而不應由平谷公路分局承擔。(五)二審法院認定平谷公路分局對涉案建筑未取得規劃文件存在過錯是錯誤的。(六)趙桂華、趙立向一審法院提交的2000年9月的劉家店鎮政府的《通知》,以證明其主體適格,但是平谷區撤縣改區的時間是2002年4月,該《通知》屬于虛假的、偽造的。(七)一審時趙桂華、趙立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平谷公路分局認為涉案建筑為違法建設的認定,是認定本案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比例的重要結果依據,對雙方是否承擔過錯責任及責任比例產生重要影響,因此平谷公路分局申請中止訴訟,但一審法院未予同意是錯誤的。(八)趙桂華、趙立的訴訟請求是要求給付建筑物補償款,而法院判決是給付損失,顯然超出了趙桂華、趙立的訴訟請求。綜上,平谷公路分局認為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相關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平谷公路分局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繼紅
審判員于洋
審判員王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高思維
判決日期
201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