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西城建工程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貴州華揚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等與畢節織金新區碧云建設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0524民初2201號
判決日期:2019-05-16
法院: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城西城建工程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城西公司)、貴州華揚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華揚公司)與被告畢節織金新區碧云建設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畢節織金碧云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城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大江、李龍政,貴州華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大江、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龍政,被告畢節織金碧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太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城西公司、貴州華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咨詢費用合計人民幣15600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6年3月3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設計咨詢合同》,約定原告就織金縣“金洪大道二標段二期小路沖至安樂段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為被告編制報告,合同價款為88000元。后原告再次與被告簽訂《設計咨詢合同》,約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擔織金縣“金洪大道二標段二期小路沖至安樂段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報告編制任務,合同價款為68000元。該兩份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向被告交付勞動成果,并按被告要求開具了發票,但被告未履行付款的義務。
被告畢節織金碧云公司辯稱,原告所述屬實,請求依法判決。
本案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沒有爭議的事實為:
2016年3月3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金洪大道二標段二期小路沖至安樂段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設計咨詢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擔金洪大道二標段二期小路沖至安樂段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任務……一、工程范圍和咨詢內容1.工程范圍:金洪大道二標段二期小路沖至安樂段工程建設項目。2.主要編制內容:可行性研究報告。二、設計文件份數及交付時間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文件一式五份,電子文檔壹份。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于合同簽訂之日起15天內交付。三、咨詢費及支付經雙方協商,本項目可研設計費包干價為8.80萬元整(大寫:捌萬捌仟元整)。四、支付方式設計費分一次性支付:1.乙方完成本項目可研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設計費8.80萬元整(大寫:捌萬捌仟元整)。”
后原告(乙方)再次與被告(甲方)簽訂《金洪大道二標段二期小路沖至安樂段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設計咨詢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擔金洪大道二標段二期小路沖至安樂段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報告編制任務……一、工程范圍和咨詢內容1.工程范圍:金洪大道二標段二期小路沖至安樂段工程建設項目。2.主要編制內容:初步設計報告。二、設計文件份數及交付時間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文件一式五份,電子文檔壹份。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于合同簽訂之日起15天內交付。三、咨詢費及支付經雙方協商,本項目可研設計費包干價為6.80萬元整(大寫:陸萬捌仟元整)。四、支付方式設計費分一次性支付:1.乙方完成本項目可研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設計費6.80萬元整(大寫:陸萬捌仟元整)。
兩份合同簽訂后,原告分別按約定向被告交付勞動成果并提交了發票,織金縣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黨工委會兩次作出決定,明確了案涉合同的金額及支付的資金,但被告未按約支付合同價款
判決結果
被告畢節織金新區碧云建設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城西城建工程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貴州華揚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咨詢費共計156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20元,減半收取計1710元,由被告畢節織金新區碧云建設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肖孝兵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段玉蟾(代)
判決日期
2019-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