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東方出版傳媒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等侵害出版者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東民(知)初字第13806號
判決日期:2016-03-11
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人民東方出版傳媒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侵害出版者權糾紛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人民東方出版傳媒有限公司訴稱:2012年9月29日南懷瑾先生辭世之后,原告的股東人民出版社與南懷瑾先生繼承人簽訂了《圖書出版合同》,人民出版社委托原告出版南懷瑾先生的《莊子諵譁》等多部作品。2014年5月,被告一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原告允許,出版、發行了《莊子諵譁(上、中、下)》《人生的起點與終站》《南懷瑾與彼得圣吉——關于禪、生命和認知的對話》《南懷瑾講演錄》《答問青壯年參禪者》等圖書,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在中國大陸以圖書形式出版發行涉案作品中文簡體字版本的專有使用權,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及聲譽損害。被告二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銷售了侵權圖書,同樣構成侵權。原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停止出版、發行《莊子諵譁(上、中、下)》《人生的起點與終站》《南懷瑾與彼得圣吉——關于禪、生命和認知的對話》《南懷瑾講演錄》《答問青壯年參禪者》等圖書,并對庫存侵權圖書進行銷毀,同時收回、銷毀已經發行的侵權圖書。被告二立即停止銷售前述圖書;2、被告一在《中國新聞出版報》上刊登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3、被告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52000元,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費用100194元,合計852194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本院查明,被告一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出版、發行涉案圖書系由我國臺灣地區的老古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古公司)授權。原告南小舜訴被告復旦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老古公司、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財產權糾紛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該案中,被告老古公司提出反訴,認為南懷瑾在生前簽署《捐贈書》,將其作品著作權贈與老古公司,故請求法院確認南懷瑾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于老古公司。目前該案尚未作出生效判決
判決結果
本案中止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魏嘉
審判員劉世紅
人民陪審員趙強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劉虹蘊
判決日期
201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