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小寧與北京潤鴻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8民初46026號
判決日期:2019-05-07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盧小寧與被告北京潤鴻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鴻潔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盧小寧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田亞男、鐘濠洋與被告潤鴻潔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東京、韓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盧小寧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潤鴻潔公司支付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4000元;2、潤鴻潔公司支付我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5月30日延時加班費63438.6元、休息日加班費37516.62元、法定節假日加班費15448.02元;3、潤鴻潔公司支付我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5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資5517.24元;4、本案訴訟費由潤鴻潔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我于2016年3月21日入職潤鴻潔公司,擔任武警項目部經理,月工資標準8000元。2017年5月30日潤鴻潔公司相關高層管理人員突然電話告知我,因無適合店面供我上班,故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至今潤鴻潔公司尚未付清我在職期間的工資,未依法支付加班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未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
潤鴻潔公司辯稱,我公司認可仲裁裁決結果,不同意盧小寧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事實如下:盧小寧于2016年3月21日入職潤鴻潔公司,擔任項目經理,雙方曾簽訂一份書面勞動合同。盧小寧月工資標準為8000元,其中2000元以銀行轉帳方式發放,剩余部分以現金方式領取。
就未休年休假工資一節。盧小寧主張在職期間未休帶薪年假,潤鴻潔公司亦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現按照每年5天的標準主張在職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潤鴻潔公司表示認可仲裁裁決結果。
就加班費一節。盧小寧主張在職期間存在延時加班920小時、休息日加班51天、法定節假日加班14天之情形,潤鴻潔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費。潤鴻潔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主張盧小寧在職期間不存在加班的情況,且盧小寧擔任項目經理,屬于公司高管,高管的工作時間自由靈活。
就停止工作的原因一節。盧小寧主張2017年5月27日潤鴻潔公司的運營總監李偉以公司沒有地方對其進行安置為由口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當日其與潤鴻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紅衛電話核實相關情況,劉紅衛確認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故認為潤鴻潔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潤鴻潔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主張其公司從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盧小寧與劉紅衛系老鄉,同時還是親戚關系,劉紅衛不可能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盧小寧實際出勤到2017年5月25日,此后未再出勤,故認為盧小寧系自動離職。
為證明其主張,潤鴻潔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潤鴻潔公司(甲方)與盧小寧(乙方)簽訂的《用工協議》,落款處載有“盧小寧”字樣的簽名,該協議約定:有效期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5月30日,盧小寧擔任項目經理(高管),盧小寧每月基本工資為1720元、各項補助280元。上述內容均為手寫。盧小寧認可落款處其簽名的真實性,但不認可正文空白處手寫添加的內容,稱當時簽字確認時系空白協議,且《用工協議》約定的合同期限為一年兩個月,明顯不符合常理,約定的工資為2000元,與實際不符,故認為用工協議內容虛假。經詢,潤鴻潔公司稱,《用工協議》一式兩份,由雙方各持有一份。盧小寧稱,《用工協議》僅有一份,由潤鴻潔公司留存,其并不持有。
證據二、盧小寧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的員工工資表及員工工資單。其中,員工工資表中載明的實發工資金額均為2000元,員工工資單中載明的實發工資金額在2000元至5000元之間,并不固定;兩份文件下方均備注有如下內容:“工資簽領人在領取工資時應認真核對本工資表,若對工資表確認無誤的請在簽名確認欄簽字確認,若對工資的數額及構成等有異議的,應及時向公司書面提出”,兩份文件“簽名確認”處均載有“盧小寧”字樣的簽名。盧小寧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其證明目的。
為證明其主張,盧小寧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載明:盧小寧在北京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累計實際繳費年限為1年07個月,其中北京金豐餐飲有限公司為盧小寧繳納了2011年10月、11月以及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的社會保險,潤鴻潔公司為盧小寧繳納了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的社會保險。潤鴻潔公司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
證據二、《工作證明》,主要內容如下:“茲證明盧小寧于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在本單位工作,擔任運營經理職務”,落款日期為“2018年8月25日”,并加蓋“北京食九福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字樣的公章。潤鴻潔公司以盧小寧未提交勞動合同等證據佐證為由,不認可上述證明的真實性。
證據三、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職工出勤記錄表(復印件),該表下方備注有如下內容:“正常出勤√,加班,休息△……如有特殊情況加班的,須標記加班符號并注明小時數”;上述表格休息日均機打標注“△”,后部分手動修改為“√”,但未顯示有“”的標注;上述表格落款“記錄”、“人力資源”、“總經理”簽名處均為空白,“店經理/廚師長”處載有“盧小寧”字樣的簽名。潤鴻潔公司不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
證據四、申請人盧小寧、張盼盼與被申請人潤鴻潔公司的仲裁庭審筆錄,載明:“被:沒有安排過加班。紙質的考勤表,有的項目上也有考勤機。申兩人的項目也有考勤機。對申是紙質考勤。周一至周五工作,周六日休息,沒有上班時間要求。加班需要上班,領導審批”,“申:兩人是項目的負責人,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內容從事被承包食堂管理工作,包括員工管理,員工不夠的時候也上去干活。考勤情況是我們匯總最終交到公司,考勤表紙質交公司,指紋打卡一直由公司控制”,“被:兩人是項目經理高管,對人員管理,考勤也是申負責”。盧小寧稱,潤鴻潔公司在仲裁階段認可存在紙質考勤記錄,亦認可存在考勤機,但拒絕提供考勤記錄,根據法律規定應由潤鴻潔公司承擔不利后果。潤鴻潔公司對此不予認可,稱其公司有上百個項目,公司本身沒有相關的考勤記錄,由項目經理自行決定是否做考勤以及員工的具體出勤時間;其公司在仲裁階段所述的紙質考勤即盧小寧自行制作的考勤,未經過公司人力資源及總經理簽字確認,不予認可。
為證明其主張,盧小寧另提交了書面證言四份,但證人未出庭作證;其與潤鴻潔公司運營總監李偉、人事部經理韓妮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但未提交原始微信記錄;2017年5月27日其分別與李偉、劉紅衛以及潤鴻潔公司區域經理張貴軍的談話錄音(復制件),但未采用原始錄音設備進行播放。潤鴻潔公司不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
再查:盧小寧以要求潤鴻潔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工資差額、加班費、未休年休假工資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該委以京海勞人仲字[2018]第9220號裁決書裁決:1、潤鴻潔公司支付盧小寧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3日、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30日工資3310.29元;2、潤鴻潔公司支付盧小寧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工資差額1500元;3、潤鴻潔公司支付盧小寧2016年11月14日至2016年11月23日工資2942.53元;4、駁回盧小寧其他仲裁請求。盧小寧不服仲裁裁決結果第四項,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北京潤鴻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盧小寧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3日、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30日工資3310.29元;
二、北京潤鴻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盧小寧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工資差額1500元;
三、北京潤鴻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盧小寧2016年11月14日至2016年11月23日工資2942.53元;
四、駁回盧小寧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盧小寧已預交5元),由盧小寧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蕾
人民陪審員鞏煜龍
人民陪審員王謙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張靜思
判決日期
201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