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福等與北京市人民政府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京行終999號
判決日期:2019-04-23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李樹寬、李德福因訴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及行政復議決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8)京02行初15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市政府針對李樹寬、李德福提出的申請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不予受理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不予受理決定),主要內容為:李樹寬、李德福以北京建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升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土委)提出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申請,并提交了《非法占地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在《申請書》中共列明了四項請求:一是確認李樹寬、李德福合法使用的(順義鎮石門村集建[證]字第113號、112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用地范圍不在石門、沙井住宅改造工程用地范圍內;二是確認被申請人利用石門村的集體土地實施的改造工程屬于未批先占、非法占地,侵害了石門村全體村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侵害了申請人的土地使用權、財產權;三是依法退還申請人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商業用房、冷庫、樹木等設備設施及賠償申請人的損失;四是針對被申請人非法占用石門村的集體土地的行為作出調查處理決定。關于第一項請求,建升公司依據《房屋拆遷許可證》已實施拆遷,拆遷范圍包括上述土地。關于第二項、第四項請求,實質反映的是土地違法行為。關于第三項請求,實質反映的是建升公司侵權問題。《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土地違法案件和土地侵權案件不屬于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綜上所述,李樹寬、李德福申請的事項不屬于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駁回申請,不予受理。李樹寬、李德福不服,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京政復字〔2018〕46號,以下簡稱被訴復議決定),維持了被訴不予受理決定。李樹寬、李德福仍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復議決定,撤銷被訴不予受理決定,判決市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5日,市規土委收到李樹寬、李德福郵寄的以建升公司為被申請人的《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李樹寬、李德福在《申請書》中共列明了四項請求,一是確認李樹寬、李德福合法使用的用地范圍不在石門、沙井住宅改造工程用地范圍內;二是確認被申請人利用石門村的集體土地實施的改造工程屬于未批先占、非法占地,侵害了石門村全體村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侵害了申請人的土地使用權、財產權;三是依法退還申請人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商業用房、冷庫、樹木等設備設施及賠償申請人的損失;四是針對被申請人非法占用石門村的集體土地的行為作出調查處理決定。2017年9月14日,市規土委向市政府作出《關于李德福等人申請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請示》。2017年11月20日,市政府作出被訴不予受理決定。李樹寬、李德福對被訴不予受理決定不服,于2018年1月19日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8年3月22日,市政府作出被訴復議決定,維持了被訴不予受理決定。李樹寬、李德福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查,1993年,北京市開展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期間,原順義縣土地管理局為李德福和李樹寬分別核發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順義鎮石門村集建[證]字第113號、112號)。2000年起,順義區仁和鎮開展舊村改造工程。2006年6月,順義區建設委員會向建升公司核發了“石門、沙井住宅改造工程”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京建順拆許字[2006]第132號),李樹寬、李德福的宅基地在拆遷改造的范圍內。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根據該規定,市政府具有針對當事人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調查處理申請作出相關處理決定的職權。《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本案中,李樹寬、李德福向市規土委提交《申請書》,要求確認其合法使用的涉案房屋不在改造工程用地范圍內,并對建升公司非法占地行為進行查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權案件;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三、土地違法案件;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根據上述規定,李樹寬、李德福所提出的調查處理申請實質上屬于要求對其認為的非法占地行為進行查處,并未涉及土地所有權或使用的歸屬爭議,不屬于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受案范圍。因此,市政府根據市規土委提出的不予受理意見作出被訴不予受理決定并向李樹寬、李德福郵寄送達,內容并無不當,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市政府在收到李樹寬、李德福的復議申請后,作出被訴復議決定,復議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綜上,市政府作出的被訴不予受理決定及被訴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李樹寬、李德福的訴訟主張,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李樹寬、李德福的訴訟請求。
李樹寬、李德福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訴復議決定和被訴不予受理決定,判決市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市政府同意一審判決,請求駁回李樹寬、李德福的上訴。
一審卷宗證據材料均已隨案移送本院。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對此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李樹寬、李德福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馬宏玉
審判員趙世奎
審判員哈勝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孟雪兒
判決日期
201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