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岳君與南京寧南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周明寶等買賣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蘇民申3876號
判決日期:2019-04-10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孫岳君因與被申請人南京寧南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南公司)、周明寶、一審被告吳祖紅、一審第三人馬余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蘇04民終12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孫岳君申請再審稱:1.孫岳君有理由相信馬余良是代表寧南公司簽訂合同。馬余良在簽訂合同前出示了寧南公司與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南京消防公司)的分包合同,并提供了復印件;孫岳君也到銀川現場考察確認了該項目的實際情況。2.寧南公司提供了其與馬余良簽訂的施工協議書、總包方南京消防公司工程款匯入寧南公司后由馬余良簽字匯出的憑證,證明寧南公司分包了消防工程后與馬余良存在內部合作關系,該合作的外觀表現充分證明馬余良代表寧南公司負責管理項目,馬余良在承諾書、還款協議上簽字應當是代表寧南公司。3.在合同簽訂后,寧南公司多次按合同約定付款至孫岳君指定的賬戶,系對合同效力的追認。綜上,寧南公司應支付剩余貨款及利息,請求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判決結果
駁回孫岳君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張戎亞
審判員羅榮輝
審判員徐美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李鑫
判決日期
201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