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平貞、何細花等與中山市港德實業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2071民初2717號
判決日期:2019-03-25
法院: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賴平貞、何細花訴被告中山市港德實業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德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向良平獨任審判,于2019年3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賴平貞、何細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小倩及原告賴平貞,被告港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少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賴平貞、何細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兩原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23580元(以637321元為基數,自2017年5月1日按照每日萬分之二計至2017年11月2日,共185天)。事實與理由:在2015年3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由被告開發的位于三鄉鎮××韻花園××房,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在2017年4月30日前將符合國家和該商品房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取得《中山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并將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給原告使用。同時約定被告逾期交房超過180日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合同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637321元。交付期限屆滿后,被告并未按約定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地產。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樓違約金。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兩原告就其訴訟請求及主張的事實向本院提交以下主要證據:1.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2.中山市商品房銷售登記備案表;3.稅收繳款書;4.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務竣工驗收備案公示網頁。
被告港德公司答辯稱,根據《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8條的交付條件(第2款)的約定及我方提交的證據1-3,第一,根據中山市三防指揮部發布的《中山市防臺風全民動員令》、中山市建協通(2017)36號及中山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的三防緊急通知,臺風前實行三停,臺風后實行搶險救災。第二,中山市氣象局2016年-2017年晴雨表及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天韻花園項目管理部晴雨表證明2016年共有53天為大雨天,2017年共有57天大雨天,導致天韻花園停工。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系天韻花園的監理公司。第三,因臺風天和大雨天無法預計,進而影響施工進度。第四,根據監理公司關于天韻花園工期的證明,證明因臺風天影響工期的時間,工期缺口156天,實際施工時間是939天,原告計算違約天數應據此扣減。而且,我方已通過快遞形式寄給原告收樓通知書、掛號信通知原告收樓,已履行交付責任。
被告港德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1.摘錄《中山網》新聞關于轉發市三防指揮部發布《中山市防臺風全面動員令》,及中山市建協通[2017]36號及中山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三防緊急通知)中防指[2017]49號;2.中山市氣象局2016-2017年晴雨表及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天韻花園項目監理部晴雨表;3.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許可證;4.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天韻花園工期的證明;5.收樓通知書及掛號信、快遞回執。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兩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1.原告購買被告開發建設的位于中山市××鄉鎮××韻花園××房,該商品房建筑面積128.7平方米,總價款637321元;2.被告應當于2017年4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該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取得《中山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并將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給原告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被告可據實予以延期,因臺風、雨天或戰爭、動亂等對工程造成的延誤的災害或事由;3.被告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逾期超過60日而不足180日的,原告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可要求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180日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日向其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條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以銀行按揭的方式向被告付清了全部購房款。2017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發出收樓通知書,要求原告辦理收樓手續。2017年11月2日,涉案商品房取得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
判決結果
被告中山市港德實業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賴平貞、何細花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2358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0元,減半收取為19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中山市港德實業地產投資有限公司負擔,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賴平貞、何細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向良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何麗釗
判決日期
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