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朱宗婷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京0105民初21289號
判決日期:2019-02-13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重公司)與被告陳波、朱宗婷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重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史霖,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波、朱宗婷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重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陳波賠償山重公司損失419351元(以未付租金358465元與截至2016年12月8日的違約金148086元之和,減去租賃物處置價款87200元);2、判令陳波向山重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419351元為基數,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六的標準計算);3、判令朱宗婷對前述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判令陳波、朱宗婷向山重公司支付拖車費3萬元;5、本案訴訟費用由陳波、朱宗婷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5月27日,山重公司與陳波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業務模式為售后回租。同日,山重公司與陳波、安徽萬豐瑞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豐瑞達公司)簽訂《租賃物購買價款轉付三方協議》。根據上述合同約定,山重公司向萬豐瑞達公司支付了租賃物購買價款,于2013年5月27日取得了租賃物的所有權,并將租賃物回租給陳波,租賃期限24個月,陳波應于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每月5日前向山重公司支付租金35853元。若陳波逾期付款,應按每日萬分之六計收違約金。同日,朱宗婷向山重公司出具了《配偶承諾書》,承諾以夫妻共有財產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承租人所負債務。陳波自2014年9月5日開始不按期支付租金,截至2015年6月5日租賃期屆滿時,共有10期租金未支付。山重公司依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自行取回了3臺租賃物,產生拖車費3萬元。因取回的車輛曾運輸海鹽,腐蝕嚴重,長期擱置勢必導致價值急速貶損,山重公司于2018年2月6日聘請鑒定機構對車輛價值進行了評估,評估價格84000元,現已出售,銷售價款為87200元。以未付租金358465元與截至2016年12月8日的違約金148086元之和,減去租賃物殘值87200元,山重公司損失419351元。
被告陳波未作答辯。
被告朱宗婷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27日,山重公司(作為出租人/買受人/甲方)與陳波(作為承租人/出賣人/乙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萬豐瑞達公司是甲方指定代理商;代理商欲通過甲方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促銷其產品(租賃物),甲方同意提供該等融資租賃服務;代理商向甲方推薦經其初步審核的乙方作為承租人,甲方在復核通過后,向其提供融資租賃業務支持;乙方在業務操作前對租賃物擁有所有權并有權處分,乙方將其出售給甲方,甲方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同時乙方再將該租賃物從甲方處租回,并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合同附表2載明租賃物為3臺重型自卸貨車,每臺金額311000元。合同附表1載明租賃物購買價款為933000元,起租租金139950元,融資金額793050元,租賃期限為24個月,租金支付周期為月付,保證金0元,擔保費0元,手續費6531元,留購價款100元,起租日為2013年5月27日,首期付款(起租租金+保證金+擔保費+手續費+留購價款)合計146581元,每期租金35853元,租賃年利率7.96%,融資租賃合同租金總額(起租租金+各期租金)合計1000422元;以5日或20日為租金支付日,租賃物起租日加上一個租金支付周期后,順延遇到的第1個租金支付日為本合同首期付款支付后的第1個租金支付日期,此后的各期租金支付日期按照租金支付周期順延;租金從陳波在中國農業銀行開戶賬號扣款;違約金按照逾期未付租金及其他款項的日萬分之六計收;鑒于乙方將自己擁有的租賃物轉讓給甲方并同時從甲方處租回該等租賃物,租賃物原由乙方所有且一直由乙方占有和保管,甲方無需出具租賃物驗收單給乙方,甲方也不承擔向乙方交付租賃物的義務;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到期租金,或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甲方的其他費用時,甲方有權以保證金沖抵乙方對甲方的任何欠款,乙方對此不得有任何異議;乙方發生一次或一次以上遲延支付租金時,甲方無需提前告知即可解除本合同,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違約金及其他所有應付款項;乙方應立即將租賃物返還給甲方,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在租賃物返還時發生的修繕費用、其他費用、各項稅款等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乙方基于本合同而償還的金額不足以付清全部債務時,甲方可以按其認為適當的順序(先損害賠償金、再違約金、然后租金)將乙方償還的款項沖抵乙方對甲方所負的債務,乙方不得對該沖抵順序及方法提出任何異議。
同日,朱宗婷簽署《配偶承諾書》,表示對陳波與山重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并租用租賃物一事知曉,愿意以夫妻共有財產共同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向山重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的付款義務。
同日,陳波(作為買受人/乙方)與萬豐瑞達公司(作為出賣人/甲方)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乙方購買重型自卸貨車3臺,總價933000元,付款方式為乙方取得產品所有權后,用產品向第三方融資,第三方向甲方支付全部產品價款后即視為乙方完全履行了向甲方付款的義務,乙方簽訂本合同時預付定金6萬元,此定金可作為向第三方融資所付首期付款的一部分。同日,陳波與萬豐瑞達公司簽署《產品交付確認單》,陳波確認收到合同項下產品。
同日,山重公司、萬豐瑞達公司與陳波簽訂《租賃物購買價款轉付三方協議》,約定陳波委托山重公司將租賃物購買價款支付給萬豐瑞達公司。
同日,山重公司、陳波、萬豐瑞達公司與蒙城縣金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碩公司)簽訂《四方協議》,約定:各方一致同意租賃物登記在金碩公司名下,僅為辦理牌照等手續,金碩公司對租賃物無任何權利,在陳波未完全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義務前,租賃物所有權歸山重公司所有,陳波完全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義務后,即可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2013年5月31日,山重公司向萬豐瑞達公司匯款1742388元。
《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3臺重型自卸貨車)均于2013年5月20日登記在金碩公司名下,車牌號分別是×××、×××、×××。
庭審中,山重公司主張陳波支付了第1至14期租金,但存在多次逾期,山重公司扣收了相應違約金,陳波自第15期租金(付款日2014年9月5日)開始沒有再支付租金,截至2016年12月8日,尚欠租金358465元,違約金148086元。山重公司就此提交《付款催告書》及快遞單,證明山重公司向陳波催款。
山重公司陳述其委托南京國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向陳波收取租賃車輛,于2016年10月25日取回一臺,于2018年1月18日取回其余兩臺,山重公司支付了南京國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拖車費3萬元。山重公司就此提交《拖車合作協議》、《保管協議》、《車輛移交驗收單》、付款憑證、增值稅發票佐證。
山重公司陳述其于2018年2月6日委托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事務所對租賃車輛評估價值,評估結果為三臺租賃車輛每臺凈值28000元,合計84000元,山重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將租賃車輛出售,售價合計87200元。山重公司就此提交《資產評估報告》、《二手設備銷售合同》、《產品交付確認單》、付款憑證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陳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山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損失419251元;
二、被告陳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山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違約金(以358365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六的標準計算);
三、被告陳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山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拖車費3萬元;
四、被告朱宗婷就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確定的被告陳波應付款項,以夫妻共有財產為限向原告山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五、駁回原告山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83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陳波、朱宗婷連帶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帆
人民陪審員陸紅
人民陪審員崔愛軍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楊恩
判決日期
201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