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清海與被告重慶昌宇搬家服務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3)江法民初字第05987號
判決日期:2013-12-18
法院: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清海與被告重慶昌宇搬家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宇搬家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清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向陽、被告昌宇搬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清海訴稱,我在昌宇搬家公司工作滿六年,2011年6月19日,我在工作中受傷,2011年8月23日,我被江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1年12月30日,江北區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我為九級傷殘,2012年7月重慶市江北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我工傷保險待遇38734.72元至昌宇搬家公司,扣除昌宇搬家公司全額支付的醫療費用,還剩20103.57元,該筆費用屬于補償給我的費用,昌宇搬家公司應予返還。現要求昌宇搬家公司返還我不當得利20103.57元。
被告昌宇搬家公司辯稱,張清海在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遭受傷害,其已經就此交通事故選擇侵權法律關系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起訴了我公司,我司已經根據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履行了賠償義務,現張清海因同一交通事故再次向法院起訴,不應得到支持,也與重慶市勞動部門關于工傷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發生競合時,當事人只能選擇一種法律關系的規定相悖,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張清海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19日13時38分,昌宇搬家公司的員工楊某駕駛渝A2Rxxx號輕型廂式貨車與許某駕駛的渝B96xxx號大型普通客車接觸,造成兩車受損,楊某、許某及兩車上乘車人張清海等24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其中,在楊某駕駛的車輛上乘坐的人有張清海、盛方全、王強三人。該事故經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駕駛員楊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清海等人不承擔責任。2011年8月23日,重慶市江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張清海在本次事故受傷為工傷,2011年12月30日,重慶市江北區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張清海為九級傷殘,無護理依賴。2012年7月3日,重慶市江北區社會保險局將張清海名下的工傷保險待遇38734.72元(其中門診費40元,住院費18591.15元,一次性傷殘金7909.30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11776元,住院伙食補助金418.27元)支付給昌宇搬家公司。
2011年11月8日,張清海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將昌宇搬家公司等起訴至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判決昌宇搬家公司向張清海一次性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續醫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2368.3元,扣除昌宇搬家公司已經向張清海借支的6300元,實際應賠償張清海66068.3元,昌宇搬家公司已按判決內容實際履行完畢。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認定工傷決定書、民事判決書、工傷保險待遇財務支付表、銀行電子回單、收條等證據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清海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2元,由原告張清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世軍
代理審判員李鵬飛
人民陪審員張鼎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韓莎莎
判決日期
201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