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璟藝生態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白某、內蒙古自治區喀喇沁旗西橋鎮人民政府等勞務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內04民轄終230號
判決日期:2017-12-18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赤峰璟藝生態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內蒙古自治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7)內0428民初299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其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稱,上訴人住所地在巴林右旗大板鎮,上訴人提起管轄權異議符合法律規定,原審以合同履行地為由駁回上訴人的申請損害了上訴人的訴訟權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承擔。郵寄送達費80元,由四當事人各承擔20元。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于金湖
審判員宮學文
審判員喬慧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志慧
書記員安強
判決日期
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