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有限公司管理人破產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云01民破3號之二
判決日期:2018-12-24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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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18年12月12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政基礎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關于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報告》稱:管理人于2017年4月27日在《云南法制報》刊登公告,告知債權申報、公司相關人員移交資料等事宜,但至今市政基礎公司并未聯系管理人。管理人前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了市政基礎公司的登記材料后,按照工商登記的住所地查找該公司,但并無該公司。市政基礎公司工商登記在冊的股東為聯合水務股份有限公司及云南省城鄉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管理人按照工商登記的聯合水務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址查找該公司,但該地址并無該公司,另一股東云南省城鄉建設綜合開發公司則已更名為云南鴻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管理人向云南鴻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送達了受理破產的《民事裁定書》及相關通知,并詢問了云南鴻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瑩波,李瑩波表示無法聯系到債務人市政基礎公司及另一股東,沒有參與市政基礎公司的經營,亦沒有市政基礎公司的任何賬冊、材料。截至目前,管理人無法聯系到債務人企業及其股東聯合水務股份有限公司,無法接管債務人的各類證照、印章、賬簿及財產。現除管理人報酬外,本案已實際發生公告費人民幣500元、印章刻制費人民幣400元、打印及查詢費用人民幣100元等破產費用共計人民幣1000元,均尚未支付。市政基礎公司可供清償的財產為零,已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故管理人請求法院宣告市政基礎公司破產,并終結破產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市政基礎公司管理人通過登報、上門查找、粘貼材料、談話釋明等多種方式要求債務人及其股東提交公司印章、賬簿、財產等相關資料,同時向云南鴻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瑩波釋明了不提交市政基礎公司相關資料可能產生相關責任的法律法規,但債務人及其股東均未向管理人提交
判決結果
一、宣告云南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有限公司破產;
二、終結云南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有限公司破產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褚曉云
審判員周迅
審判員白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張遼
判決日期
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