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南京六合九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南京蘇開貿易有限公司、南京恒順達船務有限公司、高升、高麗英、高輝、張海顏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蘇0116執異68號
判決日期:2018-09-13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南京六合九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銀公司)與被執行人南京蘇開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開公司)、南京恒順達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順達公司)、高升、高麗英、高輝、張海顏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案外人喬某對本院強制執行南京市鼓樓區某B某室房屋(以下簡稱案涉房屋)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喬某申請事由:停止要求案外人在租賃期間遷出案涉房屋的執行行為。事實和理由:案涉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出租給案外人,在租賃期間經出租人同意案外人又轉租給他人。根據法律規定,買賣不破租賃,案外人有權繼續承租案涉房屋。如要求案外人遷出,將會給案外人及次承租人造成損失。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蘇0116民初133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蘇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九銀公司借款3764995.83元和相應利息(以本金3764995.83元為基數,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按月利率8.5‰計算利息、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給付之日按月利率12.75‰計算利息。);二、被告高升、高麗英、高輝對被告蘇開公司的上述第一項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高升、高麗英、高輝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蘇開公司追償;三、被告恒順達公司對被告蘇開公司的上述第一項義務中的、對被告蘇開公司向原告九銀公司歸還借款本金及截止2016年8月8日的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恒順達公司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蘇開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九銀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2017年7月11日,九銀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2018年4月13日,本院作出(2017)蘇0116執1922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對高升名下的案涉房屋進行評估、拍賣。同時本院發出執行公告,要求案涉房屋居住人、占有人于2018年5月30日前遷出案涉房屋,將案涉房屋內物品全部清空。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案外人喬某以案涉房屋承租人的身份提出執行異議,其向本院提供:1、2014年4月20日,高升與喬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喬某承租高升案涉房屋用于居住,租賃期20年,每年租金6萬元,先付后使用,首次支付50%;2、華夏銀行個人轉賬回單一份,載明:2015年1月30日,喬某匯給高升50萬元,據此證明其在法院查封之前已承租案涉房屋;3、2015年2月11日、2016年12月20日,喬某與潘業平簽訂兩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喬某將案涉房屋轉租給潘業平,租賃期間分別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21日、2016年12月22日至2018年12月21日,租金均為每年6萬元。
另查,案涉房屋已由武漢海事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首查封,此后又有多家法院輪候查封。2018年4月8日,武漢海事法院向本院發委托執行函,將案涉房屋首查封的處置權移交給本院,要求本院在執行時保障其執行案件申請人參與分配的權利
判決結果
駁回喬某的異議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周江勤
審判員達式年
審判員朱家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員楊飛
判決日期
2018-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