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陽支行、浙江飛魚實業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浙0111執3166號之二
判決日期:2017-07-02
法院: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申請執行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陽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人民幣6132325.09元(利息暫計算至2017年7月2日)及債務利息、執行費,并于2017年7月2日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于7日內自動履行,但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查封、凍結、扣押、扣留、劃撥、提取被執行人浙江飛魚實業有限公司、富陽釣魚實業有限公司、杭州廣富實業有限公司、浙江湯舜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洗滌設備總廠、胡文革、馬利平、張清平、何芬玲、李敏翔、周曉亞款項人民幣6132325.09元及債務利息或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
二、現金不能履行部分,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浙江飛魚實業有限公司、富陽釣魚實業有限公司、杭州廣富實業有限公司、浙江湯舜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洗滌設備總廠、胡文革、馬利平、張清平、何芬玲、李敏翔、周曉亞名下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以清償債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執行員鄭海平
合議庭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何利芬
判決日期
2017-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