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盛工程管理咨詢(深圳)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管理:其他(質量監督)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8)粵0308行初2607號
判決日期:2019-01-25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今盛工程咨詢(深圳)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受理其提交的工商登記變更申請并退回材料的行為,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夏其振、李納,被告委托代理人簡照偉、吳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18年5月21日,原告通過網上預約方式向被告預約2018年6月12日辦理公司變更。2018年6月15日,被告將原告提交的材料退回。
原告訴稱,原告公司成立于2001年,至今一直正常經營、有效存續。2018年3月23日,原告100%控股股東某甲集團有限公司與某乙集團(香港)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將某甲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原告100%股權轉讓給某乙集團(香港)有限公司;同時,原告的公司章程、董事人選等也作出了相應的變更。2018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股權轉讓協議書》以及其他工商信息變更登記所需的書面材料,但被告收取原告上述材料后并未向原告開具《業務受理回執》,僅口頭告知原告“等通知”;同年6月20日,被告工作人員口頭告知原告無法變更,并將原告所提交的書面材料退回,也未向原告說明不能變更的具體理由。原告認為,原告公司股權及其他工商信息變更登記的事實理由非常充分,原告向被告提交的書面資料均真實、合法、有效,原告本次工商信息變更申請符合要求、被告應予辦理。被告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為原告辦理工商信息變更登記業務,明顯屬于行政不作為。該行為已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請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受理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其提交的變更原告工商登記信息的申請;二、被告立即按照原告上述申請的相關內容辦理原告的工商信息變更登記;三、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向被告申請變更登記,因原告提交的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原告無法補正相關材料,被告予以駁回。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被告于2018年6月20日在業務系統中駁回原告提交的申請變更登記申請的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綜上,原告的起訴應予駁回。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21日,原告的工作人員通過網上預約方式預約辦理原告變更。2018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遞交《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申請對公司章程、董事人選等進行變更。被告于當天告知原告需補齊材料。2018年6月15日,原告再次將申請書及材料提交被告。原告提交其現場辦理申請的錄像,顯示2018年6月15日上午,被告的工作人員通知原告的員工修改其提交的材料;當日下午,原告員工再次提交材料。
庭審過程中,被告稱原告于3個工作日內補交材料后,受理人員審核完材料進行系統操作時,系統提示有限制情形,因此該業務沒有辦法辦理,隨即退回材料,并通知了窗口收件人員,由收件人員通知原告經辦人,告知其去進行限制的有關部門進行咨詢處理,其取回了所提交的相關材料。2018年6月20日,被告系統中對原告網上申請的辦理意見為:“經審查,該企業于2014-11-21至2016-11-20因【限制原因為:其它;限制事項為:變更股權】被加鎖,必須先解除加鎖才能辦理”,辦理結論為“駁回終止”,被告稱該結論即為退回材料的意思。
以上事實有網上預約通知單、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股權變更申請現場錄像光盤及對話內容、駁回申請的系統記錄等證據及庭審筆錄附卷為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今盛工程咨詢(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今盛工程咨詢(深圳)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瑞瑾
人民陪審員王娟子
人民陪審員萬春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陳婉文(兼)
判決日期
2019-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