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愛民與北京港通路橋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京03民轄終941號
判決日期:2019-09-12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愛民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港通路橋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港通路橋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7民初595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愛民上訴稱,雙方之間的糾紛系基于合作關系而產生的合同糾紛,雙方爭議焦點在于合作過程中的履行問題,而非一審法院認定的貨幣給付糾紛。根據法律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張愛民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審理。
港通路橋公司對于張愛民的上訴理由和請求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費70元,由張愛民負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一審法院交納)。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陳學芹
審判員王瑞
審判員蔡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曹思雨
判決日期
20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