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春平、畢宇飛等與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劉雷雷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0929民初92號
判決日期:2019-05-27
法院:岢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馬春平、畢宇飛、畢宇煒、畢宇霞與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劉雷雷、岢嵐縣自然資源局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4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春平、畢宇煒(同時系原告畢宇飛、畢宇霞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曄蓉、劉瑞鳳,被告劉雷雷的委托代理人李響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岢嵐縣自然資源局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方給付工程款137160元;2、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馬春平的丈夫,即原告畢宇飛、畢宇煒、畢宇霞的父親畢某某與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雷雷達成協議,約定由畢某某負責承包施工XX溝村內75#水泥砂漿砌筑工程的石料供應,每立方米40元,畢某某共做3928立方米,共計工程款157120元;X澗村內水泥砂漿砌筑工程連工帶料每立方米140元,畢某某共做2600立方米,共計364000元,兩項合計521120元,被告劉雷雷已付383960元,剩余137160元未付。現工程已完工,經驗收合格已投入使用,但被告方至今不給付剩余工程款,故訴至法院請求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我公司不應該向原告支付137160元工程款,應由被告劉雷雷承擔支付義務,理由是我公司對被告劉雷雷的分包行為未授權且不知情,而且我公司已經將工程款扣除稅費、承包費后全部支付于被告劉雷雷;2、被告岢嵐縣自然資源局作為涉案工程的發包人,應當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原告承擔責任;3、本案訴訟費應當由被告劉雷雷承擔。
被告劉雷雷辯稱,1、我方認可畢某某供應材料的事實,但該材料系給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岢嵐縣自然資源局供應,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2、關于在X澗村連工帶料做工這方面,涉及重復計算的問題,我方不予認可,應當予以核減;3、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我方是合作委托關系,不存在各承擔各的問題,應該根據承擔的比例承擔相應的支付費用。
被告岢嵐縣自然資源局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向本院遞交書面答辯意見辯稱,1、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中標岢嵐縣X井鎮等四鄉鎮XX坡等十三村省級耕地開發專項資金項目,中標價為8713300元。因追加不可預見費,最終審計結果該標段總價款為9182248元,已撥付7126873元,余工程款2055375元尚未撥付。該工程項目于2015年12月15日與我局簽訂施工合同,于2016年3月2日開工,山西省自然資源廳于2018年9月27日下達驗收批復。2、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從簽訂合同、到施工、再到驗收,都是被告劉雷雷代表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我局接洽。3、山西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多名專家對該項目進行驗收,提出意見,經過整改,整個項目土地平整工程質量和數量符合驗收標準,農民已全部耕種。其中XX坡片區、XX溝片區修建有護地壩(保護耕地),X澗片區修建有壅水壩和U型渠,以上三個片區有水利工程,所以涉及質保問題,質保期一年。省廳扣除質保金5%,我局經會議研究扣除質保金8%。
原告方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遞交了下列證據材料:
欠條一支、工程量清單一份、授權委托書一份。
經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質證,欠條及工程量清單上面載明是被告劉雷雷出示,我公司未加蓋公章,對欠條數額及工程量清單不知情,我公司并沒有授權被告劉雷雷將工程分包給畢某某;對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該授權委托書是復印件,我公司并沒有在授權委托書上加蓋公章。
經被告劉雷雷質證,對授權委托書的關聯性、真實性予以認可,對合法性不予認可,因為授權委托書是復印件;被告劉雷雷作為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具有簽訂欠條的權限,工程量清單表明工程供應材料在“大合同”施工地,對供料我方予以認可,但是在X澗村明確標明是工程款,與單一的供料與勞務有明確區分,對這一部分應當予以查明。
被告岢嵐縣自然資源局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也未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遞交證據材料,亦未出庭質證。
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支持自己的答辯主張,向本院遞交了下列證據材料:
岢嵐縣自然資源局向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付款通知、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劉雷雷付款通知及明細。
經原告方質證,對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未提出異議。
經被告劉雷雷質證,對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未提出異議,但特別說明通過轉賬憑證能夠說明被告劉雷雷從事工程項目與授權委托書委托事項一致,而且岢嵐縣自然資源局向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轉賬金額與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劉雷雷的轉賬金額不一致。
被告劉雷雷對自己的答辯主張除本人陳述外未提供證據。
經本院認證認為,原告方提供的欠條及工程量清單、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付款通知及明細,其來源合法、有效,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事實相關聯,能夠證實其所要證明的事實,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授權委托書載明的內容與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被告劉雷雷與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的從屬關系不一致,且工程結算款歸被告劉雷雷所有,單憑授權委托書不能證實被告劉雷雷與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存在代理關系,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本院采信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以下案件事實:
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水利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相應資質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2015年12月15日,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岢嵐縣自然資源局以招投標的方式簽訂了《岢嵐縣X井鎮等3鄉鎮XX坡等12村省級耕地開發專項資金項目一標段施工合同》,工程范圍:岢嵐縣X井鎮等3鄉鎮XX坡等12村省級耕地開發專項資金項目X澗片區、XX坡片區、X街村片區、XX溝片區,建設內容有土地平整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農田防護及生態環境保持工程、取土場取土及恢復工程,合同總價款為9182248元。合同簽訂后,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該工程交由被告劉雷雷實際施工,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施工合同。實際施工中,被告劉雷雷將工程肢解,一部分由自己直接負責施工,一部分分包給包括畢某某在內的其他自然人分別施工。畢某某承攬了XX溝內75#水泥砂漿砌筑工程的石料供應及X澗村內水泥砂漿砌筑工程,其中XX溝內石料供應每立方米40元,畢某某共供應3928立方米,合款157120元;X澗村水泥砂漿砌筑工程連工帶料每立方米140元,畢某某共修筑2600立方米,合款364000元,以上合計521120元。工程完工后,山西省自然資源廳于2018年9月27日對包括畢某某施工在內的全部工程進行了驗收,工程達到驗收標準,工程質量合格。2019年1月30日,原告畢宇煒與被告劉雷雷對工程量及工程付款情況進行了核算,明確被告劉雷雷已經向畢某某及原告畢宇煒支付工程價款383960元。2019年1月31日,被告劉雷雷向原告畢宇煒出具欠條一支,載明:今欠到畢宇煒(畢某某在武家溝村石塊材料費、大澗村漿砌塊石邊墻工程)工程款137160元整,但該欠款至今未付。
同時查明,被告岢嵐縣自然資源局根據工程進度已累計向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26783元,尚欠2055375元至今未付(包括工程總價8%的質保金),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扣除稅費等其他費用后實際向被告劉雷雷付款6734774元,應付被告劉雷雷的工程款已全部支付。
另查明,畢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后,于2019年2月20日死亡。馬春平作為其生前的妻子,畢宇飛、畢宇煒、畢宇霞作為其子女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請變更原告,本院作出(2019)晉0929民初92號之二參加訴訟通知書,通知馬春平、畢宇飛、畢宇煒、畢宇霞作為本案原告參加訴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雷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馬春平、畢宇飛、畢宇煒、畢宇霞工程價款137160元。
二、被告岢嵐縣自然資源局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第一項欠款承擔給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馬春平、畢宇飛、畢宇煒、畢宇霞對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40元減半收取152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劉雷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俊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段宏偉
書記員梁燁
判決日期
201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