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明道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李春明、楊愛蘭健康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303民初597號
判決日期:2019-05-27
法院:桂林市疊彩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愛蘭與被告廣西明道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道公司)、李春明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5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愛蘭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盧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明道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留仙,被告李春明委托訴訟代理人曾笑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楊愛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明道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5141.75元,誤工費4000元,護理費546.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營養費33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共計18287.85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春明就上述賠償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鑒定費及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08日,原告楊愛蘭向明道公司追討其應得的2018年8月份工資共3700元。但是,該公司經理李春明因該公司領導崗位更換的原因,拒不承認尚欠付楊愛蘭8月份的工資,原告被逼無奈與其爭論,最后該公司經理李春明惱羞成怒,動手毆打了楊愛蘭,導致楊愛蘭受到了較為嚴重的傷害,經醫院診斷為輕微腦震蕩,左耳外傷性耳鳴,面部軟組織損傷,雙眼屈光不正。后經司法鑒定機鑒定為輕微傷。原告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告李春明是被告明道公司的雇員,被告李春明在履行公司管理職務中毆打原告,被告明道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春明因是故意毆打他人,其應當與被告明道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李春明無故毆打原告,給原告造成了身體傷害和精神損害,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明道公司辯稱:1、根據答辯人職工即本案第二被告李春明反映,其并未與原告楊愛蘭發生肢體沖突,更沒有動手毆打原告楊愛蘭;2、原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實答辯人職工即本案第二被告李春明因履行職務行為導致其受傷。
被告李春明辯稱:1、答辯人不是本案侵權人,原告訴請答辯人承擔責任無事實依據;2、原告訴請各項賠償費用依法不應支持;3、即使雙方存在沖突,原告具有過錯,應依法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因有異議方不能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否定,且該證據與本案有關聯性,能客觀反映真實情況,故本院亦作為定案的參考依據。
綜合全案證據和庭審記錄,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原告楊愛蘭自2018年5月8日在被告明道公司工作,每月工資為3700元,由被告明道公司打入原告楊愛蘭工資卡。2018年9月3日,原告辦理了離職手續,2018年10月8日,原告到達被告明道公司處索要2018年8月份的工資報酬,被被告李春明拒絕,雙方遂發生肢體沖突,在肢體沖突過程中,造成原告楊愛蘭受傷,楊愛蘭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將自己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八一中心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時間為2018年10月8日起至同年10月10日,住院天數為2天,診斷意見為:1、輕微腦震蕩;2、面部軟組織損傷;3、左耳外傷性耳鳴;4、雙眼屈光不正。醫囑建議:1、加強營養,注意休息;2、建議全休1個月,休息期間避免用腦過度;3、必要時復查頭顱CT;4、隨診。原告楊愛蘭在住院期間有壹人陪護3天。住院期間有醫療發票的醫藥費用為5141.75元。
另查明,桂林市華源司法鑒定所出具桂林華源[2018]法鑒字第609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楊愛蘭人體損傷程度屬輕微傷。鑒定費為800元。
再查明,被告李春明系被告廣西明道咨詢有限公司經理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西明道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楊愛蘭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等共計13008.75元;
二、被告李明春對被告廣西明道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上訴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楊愛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57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28.5元(原告楊愛蘭已預交257元,本院退還原告楊愛蘭128.5元。),由被告廣西明道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李春明共同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生效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257元(收款單位: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20×××16,開戶行:農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代理審判員鄧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張妮
判決日期
201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