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閆海民與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劉雷雷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0929民初103號
判決日期:2019-05-24
法院:岢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閆海民與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劉雷雷、岢嵐縣自然資源局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4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海民及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曄蓉、劉瑞鳳,被告劉雷雷的委托代理人李響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岢嵐縣自然資源局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方給付工程款37960元;2、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秋天,原告閆海民與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雷雷簽訂了《分包合同協議》,約定由原告負責承包岢嵐縣X澗鄉X澗村壅水壩渠道灌溉工程,我承攬水壩140方,每立方米180元,水渠940米,每米54元,裝載機修路1天2000元,共計工程款77960元,被告劉雷雷已付工程款40000元,剩余工程款37960元未付清,現工程已完工,經驗收合格,但被告方至今不給付剩余工程款,故訴至法院請求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我公司對劉雷雷的分包行為未授權,也不知情,與原告簽訂的分包協議無效,且我公司并未授權被告劉雷雷將工程肢解后分包,故我公司對分包事實并不知情;2.我公司向法庭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證明我公司已按照與被告劉雷雷的約定扣除稅費、承包費等費用后將6734774元工程款全部支付給劉雷雷,劉雷雷對該項事實予以認可。國土局尚欠2055375元工程款。因此,原告所主張的工程款應當由劉雷雷、岢嵐縣自然資源局支付。3、原告既已收到被告劉雷雷工地負責人李海亮支付的40000元工程款,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債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應向被告劉雷雷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4、原告閆海民承攬的攔水壩、水渠工程如出現質量問題,應當由其承擔責任,并承擔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的損失、修繕、返工所需的費用、鑒定費用等。
被告劉雷雷辯稱,原告所做工程確實在劉雷雷所包的總工程里,但是原告起訴主體不適格,與劉雷雷無關,原告無法證明李海亮和劉雷雷的關系,起訴金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岢嵐縣自然資源局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在答辯期限內向本院遞交書面答辯意見辯稱:1.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岢嵐縣X井鎮等四鄉鎮XX坡等十三村省級耕地開發專項資金項目X井鎮XX坡片區、X漪鎮XX溝片區、X澗鄉X澗片區進行土地平整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農田防護林及生態環境保護工程,于2015年12月3日中標,中標價為871.33萬元。因追加不可預見費,最終審計結果該標段總價款為918.2248萬元,已撥付712.6873萬元,剩余工程款205.5375萬元至今未付。該工程于2015年12月15日與我局簽訂施工合同,于2016年3月2日開工。省廳于2018年9月27日下達驗收批復。2.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從簽訂合同,到施工、再到驗收,都是被告劉雷雷代表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我局接洽。其中原告閆海民與劉雷雷私下簽訂協議,沒有經過我局同意,也未在我局備案。3.省廳組織多名專家對該項目進行驗收,提出意見,經過整改,整個項目土地平整工程質量和數量符合驗收標準,農民已全部耕種。其中XX坡片區、XX溝片區修建有護地壩(保護耕地),X澗片區修建有壅水壩和U型渠,以上三個片區有水利工程,所以涉及質保問題,質保期一年。省廳扣除質保金5%,我局經會議研究扣除質保金8%。現XX坡片區因護地壩水毀嚴重,X澗片區因U型渠損毀嚴重,造成兩個片區內的耕地被毀,無法耕種。
原告方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遞交了下列證據材料:
1.分包合同協議,擬證明原告所承包工程的范圍及工程價格。
2.授權委托書,擬證明被告劉雷雷可以代表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并且以其名義簽署合同和處理委托事物。
3岢嵐縣自然資源局證明一份,擬證明原告所承包的工程全部完工,并經驗收,該局尚有工程款2055375元未付。
經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質證,對證據4未提出異議。對證據1認為,對該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都不予認可;對證據2認為,三性均不認可,我公司未給劉雷雷出具這樣的授權委托書,系劉雷雷個人行為。對證據3認為,對證明的真實性予以認可,關聯性不予認可,無從辨別驗收孟家坡項目和原告項目有必然的關聯,且沒有指出質量是否合格。
經被告劉雷雷質證,對證據2未提出異議,其他同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一致,起訴的工程款沒有事實依據。
被告岢嵐縣自然資源局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也未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遞交證據材料,亦未出庭質證。
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支持自己的答辯主張,向本院遞交了下列證據材料:
岢嵐縣自然資源局向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付款通知、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劉雷雷付款通知及明細。
經原告方質證,對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未提出異議。
經被告劉雷雷質證,對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未提出異議,但特別說明通過轉賬憑證能夠說明被告劉雷雷從事工程項目與授權委托書委托事項一致,而且岢嵐縣自然資源局向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轉賬金額與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劉雷雷的轉賬金額不一致。
被告劉雷雷對自己的答辯主張除本人陳述外未提供證據。
經本院認證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明、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付款通知及明細,其來源合法、有效,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事實相關聯,能夠證實其所要證實的事實,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閆海民提供的分包協議合同系被告劉雷雷姑舅李某某以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義與原告簽訂。該協議雖沒有被告劉雷雷簽字,但原告所承包工程隸屬于岢嵐縣X井鎮等四鄉鎮XX坡等十三村省級耕地開發專項資金項目的X澗鄉X澗村壅水壩渠道灌溉工程,且案外人李某某為該工地負責人,故應認定案外人李某某代替被告劉雷雷簽訂合同。原告閆海民提交的授權委托書載明的內容與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被告劉雷雷與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的從屬關系不一致,且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工程款全部支付于被告劉雷雷,單憑授權委托書不能認定二者之間存在代理關系,故對于其證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本院采信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以下案件事實:
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水利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相應資質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2015年12月15日,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岢嵐縣自然資源局以招投標的方式簽訂了《岢嵐縣X井鎮等3鄉鎮XX坡等12村省級耕地開發專項資金項目一標段施工合同》,工程范圍:岢嵐縣X井鎮等3鄉鎮XX坡等12村省級耕地開發專項資金項目X坪片區、XX坡片區、X街村片區、XX溝片區,建設內容有土地平整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農田防護及生態環境保持工程、取土場取土及恢復工程,合同總價款為918.2248萬元。合同簽訂后,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該工程交由被告劉雷雷實際施工,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施工合同,實際施工中,被告劉雷雷將工程肢解,一部分由自己負責施工,一部分分包給包括原告閆海民在內的其他自然人分別施工。2016年4月20日,被告劉雷雷工地負責人李海亮與原告閆海民簽訂《分包合同協議》,將大澗鄉片區雍水壩渠道灌溉工程,分包給原告閆海民具體施工,工程單價為雍水壩成品一方每180元,渠道成品一米54元。按照合同,原告閆海民共承建水壩140方、水渠940米,連同原告提供裝載機修路1天,原告閆海民應獲得工程款77960元。案外人李某某向原告閆海民支付工程價款40000元后,剩余款項至今未支付。工程完工后,山西省自然資源廳于2018年9月27日對包括原告閆海民施工的全部工程進行了驗收,工程達到驗收標準,工程質量合格。
同時查明,被告岢嵐縣自然資源局根據工程進度已向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撥付工程價款712.6873萬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205.5375萬尚未撥付(包括工程總價8%的質保金),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撥付工程款后,扣除稅費等其他費用后實際共計付被告劉雷雷673.4774萬元工程款,應付被告劉雷雷的工程價款已全部支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雷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閆海民工程價款37960元。
二、被告岢嵐縣自然資源局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第一項欠款承擔給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閆海民對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9元減半收取374.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劉雷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俊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霞
書記員梁燁
判決日期
2019-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