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蘭生與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劉雷雷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0929民初73號
判決日期:2019-05-24
法院:岢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馮蘭生與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申請追加劉雷雷、岢嵐縣自然資源局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準許,并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4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蘭生,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楊曄蓉、劉瑞鳳,被告劉雷雷委托代理人李響,被告岢嵐縣自然資源局委托代理人馮俊芳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馮蘭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給付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共計1336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2016年9月9日和被告在岢嵐縣XX鎮等三鄉鎮XX坡等12村省級開發項目XX坡片區、X街片區建設內容為土地平整、田間道路工程以一百八十五萬元達成協議。工程已于2016年11月20日全部完工。該工程2017年國土局就已付被告80%的工程款。兩年多來,原告欠工程項目的機械費、人工費無法償還,但是被告欠原告的1336000元至今不給。無奈之下,起訴至法院請求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該工程款應由被告劉雷雷承擔支付義務。我公司對劉雷雷的分包行為未授權,也不知情。2.我公司向法庭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證明我公司已按照與被告劉雷雷的約定扣除稅費、承包費等費用后將6734774元工程款全部支付給劉雷雷,劉雷雷對該項事實予以認可。因此,原告所主張的工程款應當由劉雷雷支付。3.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債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應向被告劉雷雷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4.原告應承擔涉案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所造成的損失及修繕、返還等費用。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岢嵐縣自然資源局作為涉案工程的發包人,應當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原告承擔責任。6.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劉雷雷承擔。綜上,被告劉雷雷未征得我公司的同意擅自將所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給本案原告,在我公司已按約向被告劉雷雷支付完畢工程款的前提下,原告所主張的如能被法院支持的工程款應當由劉雷雷支付。原告應當對其所分包的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所造成的損失,修繕、返工等費用承擔責任。岢嵐縣自然資源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被告劉雷雷辯稱,我與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系合作關系,我方借用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并向其支付管理費及相應的費用,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也出具了相應的手續。分包協議不是勞務合同,應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欠付的工程款應以審計報告為準,不應以無效的欠條為據,且原告應提交相應的工程量及計算明細來證明欠付工程款。
被告岢嵐縣自然資源局辯稱,1.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岢嵐縣XX鎮等四鄉鎮XX坡等十三村省級耕地開發專項資金項目XX鎮XX坡片區、XX鎮XX溝片區、XX鄉XX片區進行土地平整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農田防護林及生態環境保護工程。于2015年12月3日中標,中標價為871.33萬元。因追加不可預見費,最終審計結果該標段總價款為918.2248萬元,已撥付712.6873萬元,余工程款205.5375萬元。該工程于2015年12月15日與我局簽訂施工合同,于2016年3月2日開通。省廳于2018年9月27日下達驗收批復。2.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從簽訂合同,到施工、再到驗收,都是被告劉雷雷代表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我局接洽。其中原告馮蘭生施工隊與劉雷雷私下簽訂協議,沒有經過我局同意,也未在我局備案。在我局下工地查看過程中,看見原告馮蘭生工隊在施工。3.省廳組織多名專家對該項目進行驗收,提出意見,經過整改,整個項目土地平整工程質量和數量符合驗收標準,農民已全部耕種。其中XX坡片區、XX溝片區修建有護地壩(保護耕地),XX片區修建有壅水壩和U型渠,以上三個片區有水利工程,所以涉及質保問題,質保期一年。省廳扣除質保金5%,我局經會議研究扣除質保金8%?,F孟家坡片區因護地壩水毀嚴重,大澗片區因U型渠損毀嚴重,造成兩個片區內的耕地被毀,無法耕種。
原告馮蘭生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遞交了下列證據材料:
1、原告身份證復制件一份,擬證實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岢嵐縣XX鎮等3鄉鎮XX坡等12村省級耕地開發專項資金項目一標段開發施工合同,擬證實該工程的發包方及承包方、工程概況、合同工期等情況;
3、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馮蘭生簽訂的勞務合同復制件一份,擬證實該合同簽訂情況。
4.被告劉雷雷出具的欠款證明一份,擬證實仍有1336000元工程款未給付。
5.協議復印件一份。
經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質證,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未提出異議,對證據3認為,協議系劉雷雷與原告馮蘭生之間的行為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也沒有授權劉雷雷與原告馮蘭生簽訂這樣的授權委托書,系劉雷雷的個人行為。對證據4認為,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欠條是劉雷雷的個人行為,應由其自己承擔責任。對證據5認為,無異議,但從協議看,原告所做的工程已經出現質量問題。
經被告劉雷雷質證,對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3認為,該分包合同系包括材料的大合同,應認定為工程施工合同。對證據4認為,不認可,欠條上無公章,與本案無關聯性。對證據5認為,可證實工程質量在當時就出現了一些問題。
經被告岢嵐縣自然資源局質證,對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3、4認為,勞務合同及欠條均是被告劉雷雷與原告馮蘭生之間簽訂的,我們并不知情。對證據5認為,協議是在驗收前簽訂的,原告在驗收前已經對質量問題已經整改過,達到了驗收標準了。
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反駁原告主張,向本院提交一下證據:
1.轉賬憑證,擬證實岢嵐縣自然資源局共付給其7126783元,其在扣除各項稅費,已付被告劉雷雷6734774元。
2.現場拍的照片,擬證明原告已做工程遭到破壞的情況,達不到二次驗收的標準,其責任應由原告承擔,要求鑒定損失的數額。
經原告馮蘭生質證,認為對2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但是其工程是墊地,現在壩毀了,地肯定是要毀損的,責任不在原告。
經被告劉雷雷、岢嵐縣自然資源局質證,均對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2組證據無異議。
被告劉雷雷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岢嵐縣自然資源局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本院認證認為,原告馮蘭生提供的證據1、2,三被告均未提出異議,其來源合法、有效,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事實相關聯,能夠證實其所要證實的事實,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馮蘭生提供的證據3,該份勞務合同復制件,系被告劉雷雷以發包人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原告馮蘭生簽訂,但該合同上沒有發包人的簽字蓋章,且原告馮蘭生與被告劉雷雷均未提交其他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其在形式上有瑕疵,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馮蘭生提交的證據4,系被告劉雷雷自己所為,且原告馮蘭生所做工程系經被告劉雷雷分包,對于其證實欠付工程款事實的證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馮蘭生提交的證據5,三被告均無異議,且客觀真實,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轉賬憑證、現場照片,原、被告均無異議,且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事實相關聯,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本院采信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以下案件事實:
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水利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相應資質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2015年12月15日,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岢嵐縣自然資源局以招投標的方式簽訂了《岢嵐縣XX鎮等3鄉鎮XX坡等12村省級耕地開發專項資金項目一標段施工合同》,工程范圍:岢嵐縣XX鎮等3鄉鎮XX坡等12村省級耕地開發專項資金項目X坪片區、XX坡片區、X街村片區、XX溝片區,建設內容有土地平整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農田防護及生態環境保持工程、取土場取土及恢復工程,合同總價款為918.2248萬元。合同簽訂后,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該工程交由被告劉雷雷實際施工,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施工合同,實際施工中,被告劉雷雷將工程肢解,一部分由自己直接負責施工,一部分分包給包括原告在內的其他自然人分別施工。2016年9月9日被告劉雷雷以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義與原告馮蘭生簽訂《勞務合同》,將東街片區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以及孟家坡片區的土地平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分包給原告馮蘭生負責施工,工程總造價為1850000元。合同僅有被告劉雷雷簽字而沒有公司簽章和該法定代表人簽字。該分包工程完工后,山西省自然資源廳于2018年9月27日對包括原告馮蘭生施工的全部總工程進行了驗收,工程達到驗收標準,工程質量合格。2018年11月27日被告劉雷雷與原告馮蘭生經工程結算,給原告馮蘭生出具欠條一份,證實截止2018年11月27日仍有工程款1336000元尚未結清。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對總工程全部驗收后,原告馮蘭生所施工的XX坡片區土地平整工程因他人負責施工的護地壩被水毀進而被洪水沖毀。就毀損工程的修復,被告劉雷雷與原告馮蘭生發生爭議。被告劉雷雷拒付原告馮蘭生下欠的工程款,為此,原告馮蘭生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同時查明,被告岢嵐縣自然資源局根據工程進度已向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撥付總工程價712.6873萬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205.5375萬尚未撥付(包括工程總價8%的質保金),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撥付工程款后,扣除稅費等其他費用后實際共計付被告劉雷雷673.4774萬元工程款,應付被告劉雷雷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原告馮蘭生所施工的X街片區及XX坡片區××區工程并不涉及質保問題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雷雷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馮蘭生工程款一百三十三萬六千元整。
二、被告岢嵐縣自然資源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馮蘭生對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元減半收取8412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劉雷雷負擔841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俊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喬翠仙
書記員梁燁
判決日期
2019-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