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礦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云06行初69號
判決日期:2019-03-25
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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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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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收到云南地礦礦山工程有限公司的訴狀稱:其與第三人林自軍因工傷認定糾紛,不服,被告昭通市局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的昭人社工(2018)95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下簡稱為決定書),于2019年1月2日向被告云南省人社廳申請行政復議,云南省人社廳于2月28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昭通市人社局作出的決定書。其認為昭通市人社局作出的決定書事實認定有誤,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第三人林志軍所患的職業性矽肺病不能認定為系其造成等。請求:1、依法撤銷昭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2018)95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本案的訴訟費由兩被告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為云南省人社廳)及昭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為昭通市人社局)承擔
判決結果
對起訴人云南地礦礦山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唐麗
審判員周裕
審判員劉易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陳浩丁
判決日期
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