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益斌與廣東漢普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保安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2071民初2351號
判決日期:2019-02-26
法院: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益斌與被告廣東漢普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普保安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益斌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新城,被告漢普保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歐健輝庭參加訴訟。訴訟中,因本案需以(2018)粵2071行初198號、(2018)粵20行終1031號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本院于2018年4月5日裁定本案中止審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恢復審理,中止訴訟的期間依法不計入審限。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益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漢普保安公司賠償20萬元(其中包括交通損失費,精神損害醫療費賠償,誤工費賠償200元/天到判決之日為止);2.漢普保安公司向原告賠禮道歉。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21日12時許,原告在中山市東區中山三路市政府第二辦公區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被被告的保安員毆打、吐口水、噴鼻涕及辱罵,原告被打暈在地躺了40多分鐘,有人報警后,120救護車前來將原告送往中山市博愛醫院(以下簡稱博愛醫院)救治。期間,被告無人前來探望。原告認為被告保安員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身體健康權和人格權,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訴訟中,原告楊益斌明確第1項訴求中的20萬元具體包括精神損失費10萬元、交通費5萬元以及誤工費5萬元。
被告漢普保安公司辯稱:被告沒有任何侵權行為,且原告沒有提出其遭受實際損失的證據。事發當天的經過為:被告執勤保安員發現原告躺睡在一樓大堂椅子上,遂上前提示該區域不可以躺著休息。勸說過程中,原告情緒激動,當場辱罵并先動手毆打保安員趙抗震,爭吵過程中保安員陳亮也有推撞原告,隨后,原告睡地上,被告保安隊長立即呼叫120并支付費用送其到醫院檢查。原告經醫生檢查身體無礙后便自行離院。該事件為原告毆打他人引發,陳亮在午間小休期間發現同事被毆打所以對原告有推撞行為,陳亮已接受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并不存在被告侵害原告健康權的情況。整個事件中,120救護車是陳亮打電話通知,其已經盡了相應的義務,經醫院檢查原告并沒有受到損害,亦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因此事引發其他病癥,原告送院治療的費用也已由陳亮個人支付,原告并沒有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21日12時許,楊益斌在人社局因瑣事與保安員王世貴、趙抗震、陳亮等人發生爭執,隨后被相勸走出人社局門口,過程中,楊益斌動手毆打趙抗震,陳亮也踢打了楊益斌。期間,楊益斌倒地不起,后被送往博愛醫院就診,診斷意見:多處軟組織挫傷?建議完善檢查并治療。后楊益斌拒絕檢查,并自行離院。2018年1月26日,楊益斌訴至本院,主張前述實體權利。
糾紛發生后,中山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楊益斌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及罰款500元,并于當日將楊益斌送中山市拘留所執行拘留。楊益斌對以上公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經審理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定,認為中山市公安局對楊益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得當,程序合法,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粵2071行初198號行政賠償判決:駁回楊益斌的訴訟請求。楊益斌不服,上訴至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經審理于同年12月10日作出(2018)粵20行終1031號行政賠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訴訟中,楊益斌未提交證據證實趙抗震、王世貴、陳亮等保安員實施了對其進行辱罵等侵害其人格權的行為,對其主張的各項損失亦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佐證。
另查:糾紛發生后,中山市公安局向在事發現場的美團外賣員李東宇進行了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李東宇陳述:2017年8月21日12時許,我駕駛電動車送外賣經過政府第二辦公區門口,見到有一名年約六十歲(楊益斌)的外地男子在門口大吵大鬧,還動手想打人。我就拿出手機拍攝視頻,當時現場還有五、六名保安員。其中有兩名保安員拉著該名男子的雙手阻止其動手打人,該名男子因被制止,繼續在場大吵大鬧,保安員則勸其冷靜不要沖動。隨后,我見到該名男子癱倒在地,保安員遂報警。整個過程中,保安員保持克制,而該名男子情緒激動并用臟話罵人。該名男子是自己癱倒在地的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楊益斌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300元(經原告申請,本院準予緩交),由原告楊益斌負擔(原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龔竹梅
人民陪審員陳明玉
人民陪審員劉愛詩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鄭惠
判決日期
2019-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