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東正橡膠有限公司、大連金州經濟開發區開發建設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遼民申3307號
判決日期:2018-12-04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大連東正橡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正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大連金州經濟開發區開發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開建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遼02民終22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東正公司申請再審稱,其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請求:撤銷二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主要理由:1、案涉合同于2008年10月1日生效,質保期一年。質保金的訴訟時效起算點為2009年10月1日,在訴訟時效期內,開建公司并未向東正公司主張要求返還質保金,東正公司更沒有承諾返還質保金。開建公司于2016年10月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5年才向東正公司發出繳費函,要求給付質保金,東正公司工作人員雖簽收該函,但是,該工作人員的簽收行為僅僅表明債務人已經收到了繳費函,不能推定為東正公司有償還已過訴訟時效債務的意思表示。開建公司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應駁回其訴訟請求。2、關于東正公司維修款中存在不應由開建公司承擔部分的事實認定錯誤。東正公司在維修函中已經明確表述了案涉廠房存在漏雨、滲水和墻體霉變,解決該質量問題的方式就是對墻面進行維修,但判決卻認定墻面保溫層刷涂料不在東正公司質量維修函范圍內,原判對事實的認定與評判前后自相矛盾。案涉廠房建筑地基是回填土,雙方進行房屋交接時,并未出現地面沉降問題。在廠房使用過程中,地基下沉,導致東正公司生產精密儀器的設備傾斜,無法正常生產,因此,必須對地面進行維修才能正常使用房屋。
開建公司答辯稱,原判對開建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認定適用法律正確。開建公司發出的繳費函具有明確的催繳欠款的意思表示,東正公司簽收的行為即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案涉《標準廠房轉讓合同》中僅就“標準廠房在合同生效后一年內有屋頂漏雨質量問題”進行了約定,原判決關于再審申請人為維修墻面保溫層刷涂料防水和地面修理砼部分產生的維修費不應由開建公司承擔的事實認定清楚、正確。二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大連東正橡膠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宋華
審判員王建柱
審判員羅建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楊悅
判決日期
201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