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淑琴、鄭州市金水區未來路街道辦事處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8)豫行申1220號
判決日期:2018-11-01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尚淑琴因訴鄭州市金水區未來路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未來路街道辦)不作為一案,不服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1行終484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再審申請人尚淑琴申請再審稱,申請人依據憲法規定具有申訴、控告、檢舉權,未來路街道辦作為有權查處的機構,申請人多次向其反映“燕鳳小區南院領導小組”存在貪腐、拉幫結派等違法問題,未來路街道辦的不作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生效裁定以涉及小區居民公共利益、申請人以個人身份提起訴訟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駁回起訴,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撤銷原裁定,判決被申請人履行查處職責。
未來路街道辦答辯稱,申請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原審裁定駁回申請人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請求駁回尚淑琴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尚淑琴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宋爐安
審判員石文靈
審判員馬獻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員白慧敏
判決日期
2018-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