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靈壽縣第三建筑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冀民申7955號
判決日期:2018-10-30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河北嘉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靈壽縣第三建筑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終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再審申請人河北嘉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1、原一、二審法院未認真審查申請人提交證據,片面認為申請人主張合同無效缺乏證據支持。第一,被申請人不具有開發、銷售房產的資質和資格。本案是房地產開發的轉讓合同糾紛,而被申請人經營范圍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其并無房地產開發的主體資格和資質,其不能成為房地產開發合同主體,也不能成為本案《轉讓協議》的合同當事人,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第二,《轉讓協議》所稱“資金周轉問題”、“100萬元轉讓費問題”均不真實。申請人根本不存在資金周轉問題,《轉讓協議》簽訂的前提基礎并不存在;申請人為開發東托房地產項目支付的土地款和做基礎等費用300多萬元,申請人沒有理由賠錢將項目轉讓,事實上被申請人也沒有支付100萬元轉讓費,由此可見,以100萬元轉讓該房地產項目是完全不可能的。第三,《轉讓協議》第二條約定的1-2-301房產銷售的內容,當時并不存在。申請人在一審審理時提交的1-2-301樓房的認購協議書和收據寫明的時間是2015年2月7日,能夠證明在2014年12月20日之前,該房產不存在銷售事實,從而說明《轉讓協議》注明的簽訂時間是虛假的。第四,《轉讓協議》簽訂時間刻意提前。靈壽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靈執字第00159號裁定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沒有以該項目轉讓進行抗辯,說明雙方還沒有簽訂《轉讓協議》,但在2015年5月28日,申請人卻對上述執行裁定提出異議,這說明《轉讓協議》簽訂時間在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28日之間;另外,申請人提交的6份房屋認購協議書和收款收據中,有4份是申請人與購房人簽訂的,時間在后的2份是被申請人與購房人簽訂的,這說明至遲在2015年2月,申請人還在銷售房產。第五,《補充協議》條款自相矛盾,該協議第一、四、五條約定相互間存在矛盾,該轉讓協議并非雙方充分協商的真實意思表示,原一、二審法院未支持申請人相關主張,存在錯誤。2、(2015)靈執異字第00012號裁定,對《轉讓協議》的真實性做了實質性否定。申請人以《轉讓協議》約定申請人已經將項目轉讓給被申請人為由,對(2015)靈執字第00159號裁定提出異議后,靈壽縣人民法院對《轉讓協議》并不認可,并以(2015)靈執異字第00012號直接駁回了異議,并查封了東托村幸福家園1號樓,這說明,靈壽縣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文書的形式對《轉讓協議》真實性不予認可,因此,《轉讓協議》無效是不可爭辯的事實。3、《轉讓協議》簽訂的真正目的是為了規避人民法院對幸福家園的查封。申請人提前簽訂《轉讓協議》目的是是讓法院相信在強制執行前,申請人已經將該項目轉讓給第三方,一次規避人民法院執行,顯然《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的簽訂應該屬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者利益以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應認定為無效。4、被申請人一直未能提供河北廣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執照和資質。5、原二審法院拒絕證人出庭作證,二審審理時,申請人按期提交了《證人出庭作證申請》,但二審法院為允許證人出庭作證
判決結果
駁回河北嘉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彥生
審判員宣建新
審判員王芳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孫雷
書記員閆曉峰
判決日期
201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