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興安與中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京民申3612號
判決日期:2018-08-30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劉興安因與被申請人中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工國際工程公司)及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中國四達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達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終95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興安申請再審稱,原一、二審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勞務關系”缺乏證據證明,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事實上,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雇傭關系,雙方具有勞務關系,且再審申請人是在為被申請人從事雇傭活動的過程約定加班費。理由如下:1.再審申請人從事多年廚師工作,有手藝,應公司要求加班。2.再審申請人是在工作中患腦梗,有證據證明。3.本案協議書是在再審申請人著急等著用錢回國,公司乘人之危簽署的,非本人意愿,而且協議條款明顯不合理。4.再審申請人在工作中患病,按照法律規定,也應該支付工資。5.兩審判決明顯不合理。6.兩審判決對加班費不支持,不合理,應該再審改判。綜上,兩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明顯不合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提出再審申請。
中工國際工程公司提交意見稱,(一)兩審法院對本案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關系定性及適用法律準確,采信證據恰當,審理程序合法,因此,二審判決合法,請求再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決。(二)兩審法院對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認定正確。(三)兩審法院關于加班費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四)2016年10月8日雙方達成的《協議書》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再審申請人主張存在的脅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形。(五)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均不成立。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劉興安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立杰
審判員李林
審判員蘇偉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袁戈
判決日期
2018-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