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職業技術學院、蔡輝彥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湘民再369號
判決日期:2018-09-05
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常德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常德職院)與被申請人蔡輝彥、諶志群及一審被告常德職院后勤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后勤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4)武民初字第00705號民事判決。常德職院對該判決不服,向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湘07民終1293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常德職院仍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湘民申1181號民事裁定,決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8月28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再審申請人常德職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衛文,被申請人蔡輝彥、諶志群及其兩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柯、許鳳,后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衛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常德職院向本院申請再審稱,文化部、公安部、教育部等十四部門下發的通知明確規定,校園內的上網場所必須由學校直接管理,不得出租、承包。據此,常德職院解除了與蔡輝彥、諶志群簽訂的《網吧經營管理合同》,又與蔡輝彥、諶志群被簽訂了《學院網吧設備轉讓協議書》。在該協議書中已經對蔡輝彥、諶志群的實際損失予以了補償。因校內禁止經營營業性網吧,故蔡輝彥、諶志群的經營不合法,自然不能獲得經營利潤。蔡輝彥、諶志群不顧雙方簽訂的《網吧經營管理合同》的免責條款,主張可得利益損失與法無據。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二審判決,改判駁回蔡輝彥、諶志群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蔡輝彥、諶志群負擔。
蔡輝彥、諶志群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常德職業職院的再審請求,維持二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后勤公司系常德職院工會、常德職院出資開辦的有限責任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被吊銷。蔡輝彥、諶志群從2006年起在常德職院校園內開設網吧。2011年9月9日,蔡輝彥、諶志群(乙方)和后勤公司(甲方)簽訂《網吧經營管理合同》。合同約定:后勤公司將第二學生食堂二樓東面場地作為網吧,將經營管理權轉讓委托給蔡輝彥、諶志群經營管理,經營電腦自修業務;乙方交納押金5萬元,每年交納資產折舊費10萬元;乙方承包期間為5年,從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乙方自行裝修、購置網吧及輔助設施,甲方協助辦理相關證照。合同第九條還約定:本合同除因自然災害、國家政策調整及學院規劃發生重大變更等因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索取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合同簽訂后,蔡輝彥、諶志群出資裝修場地、購置電腦設備等開辦了網吧。2011年9月20日,后勤公司向蔡輝彥、諶志群發出《關于終止網吧合同和停止營業的通知》,通知稱《網吧經營合同》違反了中央14部委聯合下發的有關文件精神,根據公司研究意見,報請學院領導同意,從即日起決定終止《網吧經營合同》,涉及合同有關事宜協商解決。蔡輝彥、諶志群收到通知后沒有立即停止營業,一直經營至2012年6月底。2012年12月26日,蔡輝彥、諶志群(乙方)與后勤公司開辦者之一常德職院(甲方)簽訂《學院網吧設備轉讓協議書》,約定:轉讓標的為網吧內乙方所有電腦及其輔助設施,轉讓數量、轉讓費等見湖南德源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德源評估公司)出具的《常德職業技術學院校內網吧資產評估報告書》(湘德源評報字(2012)第29號)所列內容。協議第五條約定:甲乙雙方就網吧經營合同未到期的經營收益補償等遺留問題,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無果后,任何一方均可起訴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請求法院調解或判決。2013年4月,常德職院根據《常德職業技術學院校內網吧資產評估報告書》確定的網吧資產評估數額向蔡輝彥、諶志群支付了1153000元。后雙方就未到期經營收益補償等遺留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以致成訟。蔡輝彥、諶志群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后勤公司、常德職院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蔡輝彥、諶志群經濟損失100萬元。
訴訟中,法院委托了德源評估公司對網吧2012年7月至2016年6月的經營收益進行評估,德源評估公司作出湘德源評字(2015)第2010號評估報告,經營收益為1246691元。因評估報告金額包含了應折舊(或攤銷)電腦設備及其座椅等費用,德源評估公司于2016年6月出具了《有關情況說明及意見》,意見為:扣除折舊后,網吧純經營收益為758112元。另查明,文化部等十四部委于2007年2月15日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絡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7]10號),通知規定了校內上網場所必須由學校直接管理,不得出租、承包,不得以盈利為目的,禁止將學校的房產和設備出租用于開辦網吧。
一審法院認為,蔡輝彥、諶志群與后勤公司于2011年9月9日簽訂《網吧經營管理合同》,名為經營管理合同,但實際是后勤公司有償提供場地,由蔡輝彥、諶志群自行投資開設網吧,雙方的合同關系實質為房屋租賃合同關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蔡輝彥、諶志群應常德職院的要求停止網吧經營后,尚剩余4年租賃期限,造成了經營收益損失,蔡輝彥、諶志群有向責任主體主張賠償的權利;因停止經營系在校園內開設網吧違背了十四部委聯合通知的精神所導致,對此公開發布的聯合通知,租賃雙方均應當是明知的,故蔡輝彥、諶志群的經營收益損失應由自己和后勤公司分擔;因后勤公司系校園內房屋的出租方,應承擔主要責任。蔡輝彥、諶志群停止經營后,于2012年12月26日與后勤公司開辦者常德職院簽訂了《學院網吧設備轉讓協議書》,雙方就租賃合同終止履行、網吧設備的回購、糾紛解決方式形成一致意見,視為常德職院自愿承受后勤公司在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故蔡輝彥、諶志群有權依《學院網吧設備轉讓協議書》的約定,直接向常德職院主張賠償經營收益損失的權利。因蔡輝彥、諶志群選擇依《學院網吧設備轉讓協議書》約定向常德職院主張權利后,蔡輝彥、諶志群再同時向后勤公司主張相應的權利,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蔡輝彥、諶志群對后勤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關于經營收益金額的確定,德源評估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以及補充說明及意見,確定經營收益為1246691元,純經營收益為758112元,并無不當,應作為定案依據。綜上所述,對蔡輝彥、諶志群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對常德職院不承擔責任的辯解不予采納。據此判決:1、常德職院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蔡輝彥、諶志群賠償純經營收益損失530678.4元(758112元×70%);2、駁回蔡輝彥、諶志群其他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13800元,蔡輝彥、諶志群負擔6500元,常德職院負擔7300元。
常德職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蔡輝彥、諶志群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網吧經營管理合同》系無效合同;被上訴人無權主張可預期利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明確約定了免責條款;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被上訴人的責任劃分不當;一審判決邏輯混亂,混淆了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可得利益的裁判規則。
蔡輝彥、諶志群辯稱,上訴人提出的《網吧經營管理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文化部等十四部委的通知不屬于行政法規,對雙方的合同關系不產生實質性影響;終止合同是上訴人單方面提出的,被上訴人可以主張因合同終止造成損失的權利;《學院網吧設備轉讓協議書》對補償達成了一致性意見,上訴人應當因違約而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二審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蔡輝彥、諶志群從2006年起就在常德職院校園內開設網吧。2011年9月9日,蔡輝彥、諶志群與后勤公司簽訂的《網吧經營管理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既未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也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因文化部等十四部委下發的通知不屬于行政法規,對雙方簽訂的《網吧經營管理合同》的效力不產生影響。故常德職院關于《網吧經營管理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蔡輝彥、諶志群與后勤公司于2011年9月9日簽訂《網吧經營管理合同》后,雙方開始履行合同,后勤公司卻于2011年9月20日以在校園開設網吧違背了文化部等十四部委聯合下發的文件精神為由,向蔡輝彥、諶志群發出終止合同通知,至2012年12月26日網吧停止經營,雙方的合同尚未到期。后勤公司的開辦者常德職院于2012年12月26日與蔡輝彥、諶志群簽訂了《學院網吧設備轉讓協議書》,雙方就租賃合同終止履行、網吧設備的回購、糾紛解決方式形成一致意見。雖然常德職院于2013年4月根據《常德職業技術學院校內網吧資產評估報告書》確定的網吧資產評估數額向蔡輝彥、諶志群支付了1153000元,但雙方就未到期經營收益補償等遺留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蔡輝彥、諶志群有權要求常德職院賠償經營損失。德源評估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以及補充說明及意見,確定經營收益為1246691元,純經營收益為758112元,常德職院雖然對該評估報告以及補充說明及意見提出了異議,但未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故一審法院以德源評估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以及補充說明及意見作為定案依據,并無不當。一審法院認定常德職院明知文化部等十四部委于2007年2月15日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絡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仍然于2011年9月9日與蔡輝彥、諶志群簽訂《網吧經營管理合同》,應承擔主要責任,亦并無不當。綜上所述,常德職院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常德職院負擔
判決結果
維持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7民終1293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鵬
審判員王琳
審判員曾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林峰
判決日期
201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