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鑫安大校園后勤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鄂民申2106號
判決日期:2018-08-08
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武漢鑫安大校園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安大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金美容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終5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鑫安大公司申請再審稱: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審理程序違法。2011年9月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金美容與李家明多次簽訂的《學校超市合作經營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李家明也辦理了營業執照,具有經營主體的資格,該合同書具有法律效力,金美容并未要求撤銷該合同,由此可見,被申請人金美容與案外人李家明之間存在合作關系,其與鑫安大公司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原一、二審判決將李家明與金美容辦理庫存盤存等行為挪移為鑫安大公司與被申請人之間的行為,并將金美容與李家明的合作經營期間認定為鑫安大公司與金美容的勞動關系期限,認定事實顯然不清。李家明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金美容亦對李家明提起訴訟,其后又撤回了起訴,說明金美容也知曉自己與李家明之間存在合作關系,原一、二審法院未通知李家明參加訴訟,審理程序嚴重違法。金美容在二審審理過程中明確認可了其每月的利潤分成中包含了其他人員的工資,并不是其一個人的收入,該事實充分說明金美容按照其與李家明簽訂的合同履行管理事務,原一、二審判決將合作經營關系的利潤分成和金美容聘請的其他人員工資均作為金美容的工資,認定事實顯然錯誤。鑫安大公司與案外人武漢安大校園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關聯關系,對金美容也不進行勞動管理,原一、二審判決認定鑫安大公司與金美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無任何依據。綜上,請求撤銷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終第523號民事判決及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2017)鄂0104民初597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金美容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金美容承擔
判決結果
駁回武漢鑫安大校園后勤服務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金莉萍
審判員宗澄宇
審判員王志榮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蔡云舫
判決日期
2018-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