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煌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等與鄂爾多斯積泰汽車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內民終326號
判決日期:2018-05-21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安徽富煌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煌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六局)因與上訴人沈陽華銳世紀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銳公司)及被上訴人鄂爾多斯積泰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積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商初字第1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富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淮北、趙海文,上訴人中建六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嚴向東,上訴人華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永麗,被上訴人積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毅、胡良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富煌公司上訴請求:請求判決中建六局向富煌公司支付可得利益損失3129177.45元;上訴費由中建六局承擔。事實和理由:(一)2012年6月22日積泰公司、中建六局、富煌公司簽訂《鄂爾多斯積泰汽車有限公司GTA項目第一生產單元施工總承包三方協議》(以下簡稱《三方協議》)以及中建六局與富煌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分包合同》)后,富煌公司積極履行合同,因中建六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導致富煌公司無法繼續施工,因此,中建六局對于《三方協議》及《分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存在過錯。案涉《三方協議》、《分包合同》因政府回購工程無法繼續履行,不是富煌公司原因造成的,富煌公司無過錯。經鑒定,未完工程利潤是3129177.45元,一審認為該利潤沒有考慮管理風險和商業風險而不予支持錯誤。(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該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損失。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支持富煌公司的上訴請求。
中建六局辯稱,富煌公司主張中建六局承擔可得利益損失沒有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華銳公司辯稱,一審判決駁回富煌公司提出可得利益損失的請求正確。
積泰公司辯稱,一審判決駁回富煌公司提出可得利益損失的請求正確。
中建六局上訴請求:依法撤銷(2015)鄂商初字第112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四、五項,改判駁回富煌公司對中建六局的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案件受理費由富煌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1.《三方協議》實質上是富煌公司非法轉讓其中標項目,《分包合同》名為分包,實為轉包,故《三方協議》、《分包合同》屬于無效合同。2.《三方協議》、《分包合同》未實際履行,積泰公司與富煌公司應互負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與中建六局無關,富煌公司應返還中建六局已支付的1719.04萬元。富煌公司已完工程大部分都是在《分包合同》簽訂前完成的,其收到4000余萬元工程款中2500余萬元是由積泰公司支付。停工后富煌公司直接向積泰公司主張結算及索賠事宜,未向中建六局主張過權利。政府在回購涉案項目過程中亦將中建六局排除在外。根據2012年7月24日華銳公司與富煌公司簽訂《會議紀要》約定,中建六局承擔付款責任的時間節點為2012年8月15日后富煌公司施工所發生的工程款。此時間后富煌公司未再施工,未發生工程款,故中建六局不應承擔向富煌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責任,華銳公司亦不享有向中建六局追償的權利。3.涉案工程停工窩工事實發生在中建六局簽訂《三方協議》、《分包合同》之前,與中建六局無關,一審判決中建六局承擔停工窩工損失無事實根據。4.內蒙古華大凱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大凱公司)不是內蒙古高級法院公示的鑒定機構。持有的乙級資質僅能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以下的相關業務,但涉案工程總造價為9000萬元以上,其資質明顯不符。參與造價人員的身份信息與證書不一致。現場勘驗無其他當事人及委托人到場,鑒定程序違法。作為鑒定依據的材料多為單方制作或不能提供原件,也未得到其他當事人認可,鑒定結論缺乏客觀真實性,《鑒定意見書》不應被采信。(二)一審程序違法。富煌公司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后,增加了鋼構件、半成品、原材料、停工窩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等訴訟請求,并提出鑒定申請,一審法院對該部分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并同意進行鑒定違反法定程序。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中建六局的上訴請求。
富煌公司辯稱,《三方協議》、《分包合同》合法有效,根據《三方協議》約定,所有工程款均由中建六局支付,中建六局應支付工程款及承擔違約責任。富煌公司于一審庭審結束前變更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中建六局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予以駁回。
華銳公司辯稱,華銳公司不是積泰公司的關聯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積泰公司辯稱,一審程序違法,《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裁判依據。《三方協議》合法有效,中建六局與富煌公司是總承包和分包關系,中建六局應承擔給付工程款的責任。
華銳公司上訴請求:撤銷(2015)鄂商初字第11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四項,改判駁回富煌公司對華銳公司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案件受理費由富煌公司、中建六局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程序違法。一審法庭辯論后,華銳公司收到法院送達的富煌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請求華銳公司、中建六局、積泰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回購材料、停工窩工損失及可得利益損失,而其中回購材料、停工窩工損失及可得利益損失這三項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富煌公司并未提出,各方均提出異議,但一審法院仍對富煌公司在法庭辯論后增加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故程序違法。(二)一審認定華銳公司以債務人身份加入富煌公司與中建六局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判令華銳公司在24158805元范圍內對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系認定事實錯誤。《會議紀要》約定"以雙方核定內容為準",表明所涉工程款24158805元不是一個確定數額,具體數額要以發包人與富煌公司核定為準,在未進行核定的情況下,一審以24158805元為依據判決華銳公司承擔給付責任錯誤。向富煌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義務的主體仍是中建六局,華銳公司并非富煌公司的債務人。(三)一審判決華銳公司在1449420.36元范圍內對停工窩工損失承擔連帶責任錯誤。華銳公司不是合同當事人,在未經總承包人中建六局同意的情況下,不具備核定停工窩工損失的權利,《會議紀要》不能作為判令華銳公司承擔停工窩工損失的依據。(四)應付工程款中應將案涉工程冬施費1322433.36元及綜合辦公樓、總裝車間所涉工程款5134464元予以核減,一審判決對此部分事實認定依據不足。(五)華大凱公司沒有按現場存放的材料進行清點,鑒定數額與政府回購時委托評估數額差距較大。(六)華大凱公司只能對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進行鑒定,而本案所涉工程為9000余萬元,故其出具《鑒定意見書》無效,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富煌公司辯稱,《會議紀要》真實有效,華銳公司承諾支付中建六局欠付工程款,系主動承擔債務,一審判決其承擔付款責任正確。富煌公司變更訴訟請求是在一審庭審結束前,一審程序合法。華銳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予以駁回。
中建六局辯稱,華銳公司系債務加入,但沒有向中建六局追償的權利。
積泰公司辯稱,同意華銳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富煌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中建六局、華銳公司、積泰公司連帶向富煌公司支付工程款40458949.40元;中建六局、華銳公司、積泰公司連帶向富煌公司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損失9233508元(以40458949.4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2年8月15日暫計算至2017年3月31日,此后應順延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中建六局、華銳公司、積泰公司連帶向富煌公司賠償涉案工程被回購前的停工、窩工損失4141201.02元;中建六局、華銳公司、積泰公司連帶向富煌公司賠償因涉案工程被回購導致工程施工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產生的可得利益損失3129177.45元;案件受理費由中建六局、華銳公司、積泰公司共同承擔。一審庭審中,富煌公司稱因當時未區分各個階段的不同利率,故將訴訟請求中利息的數額變更為:中建六局、華銳公司、積泰公司連帶向富煌公司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損失8103650.50元(利息以40458949.4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2年8月15日暫計算至2017年4月12日,此后應順延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8月26日,富煌公司與積泰公司簽訂《GTA項目第一生產單元(一標段)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原GTA一標段總承包合同》)一份,就富煌公司承包積泰公司的GTA項目第一生產單元(一標段)工程相關事宜進行了約定。合同約定:GTA項目第一生產單元(一標段)建筑面積約24萬平方米,其中總裝車間約168220平方米,配件車間二約51380平方米,綜合辦公樓約18000平方米;富煌公司的承包范圍詳見施工圖紙、招標商務文件及附件編制說明、答疑、會議記錄所含全部工程內容,具體為綜合辦公樓的基礎(含樁基礎)工程、土建工程、粗裝飾工程、給排水、采暖、電氣(含弱電預埋)工程、防雷工程,總裝車間和配件車間二的基礎(含樁基礎)工程、土建(含鋼結構)工程、屋面外墻門窗維護系統、粗裝飾工程、給排水、采暖、電氣(含弱電預埋)工程、防雷工程、設備基礎;合同約定的日期為2011年8月1日,竣工驗收日期為2012年12月1日;合同暫定總價為176608617元,其中鋼結構價款69450839元,安裝費占鋼結構價款的30%,計20835251.70元,提供工程所在地建筑業發票,銷售自產貨物占鋼結構價款的70%,計48615587.30元,提供承包人所在地增值稅發票;土建及水電部分價款為107157778元,提供工程所在地建筑業發票。合同專用條款第26條關于工程款(進度款)支付事宜進行明確約定:"(一)鋼結構部分:1.預付款:按鋼結構合同額支付20%,預付款在進度款中分批扣除;2.今年進度款支付完成當月產值的60%;3.明年開工前支付上年度已完產值的15%;4.明年進度款比例為已完成產值的75%;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額的85%;6.竣工結算完畢后支付結算總價的95%;7.質保金5%,按質量保修書執行。鋼結構如果有深化設計的,承包人免收深化設計費。(二)土建部分:1.合同簽訂后支付鋼筋材料款500萬元,今年進度款支付完成當月產值的60%;2.明年開工前支付上年度已完產值的15%;3.明年進度款比例為已完成產值的75%;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額的85%;5.竣工結算完畢后支付結算總價的95%;6.質保金5%,按政府相關文件執行。(三)樁基部分:1.今年進度款支付完成當月產值的60%;2.明年開工前支付上年度已完產值的15%;3.明年進度款比例為已完成產值的75%;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額的85%;5.竣工結算完畢后支付結算總價的95%;6.質保金5%,按政府相關文件執行。"上述合同簽訂后,富煌公司和積泰公司又陸續簽訂了名為《GTA項目第一生產單元(一標段)施工總承包合同補充協議》、《GTA項目第一生產單元(一標段)施工總承包合同補充協議(二)》、《GTA項目第一生產單元(一標段)施工總承包合同補充協議(三)》(以下簡稱《補充協議(三)》),分別就案涉工程的管理服務、人工挖孔灌注樁檢測及土建和樁基的進度款支付事宜進行了補充約定。其中,《補充協議(三)》約定,將主合同專用條款第26條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第二款的土建部分和樁基部分付款方式變更為:(二)土建部分:1.2011年進度款支付至當月產值的75%;2.2012年進度款比例為每月已完成產值的75%;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額的85%;4.竣工結算完畢后支付結算總價的95%;5.質保金5%,按政府相關文件執行。(三)樁基部分:1.2011年進度款支付至當月產值的75%;2.2012年進度款比例為每月已完成產值的75%;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額的85%;4.竣工結算完成后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5.質保金5%,按政府相關文件執行。上述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后,富煌公司依約組織進行了施工。2012年3月15日,積泰公司與中建六局簽訂《鄂爾多斯積泰汽車工廠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一份,就中建六局總承包積泰公司的"鄂爾多斯積泰汽車建設項目工程"相關事宜進行了約定。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鄂爾多斯積泰汽車建設項目工程;工程承包范圍為廠區規劃紅線內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裝飾工程、機電工程、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管網配套等工程的采購與施工,不包括設計工作,不包括生產設備采購與安裝;施工開工日期為2012年3月15日,工程竣工日期為2013年10月30日;合同總價暫定為92000萬元。富煌公司所施工的GTA項目第一生產單元(一標段)工程包括在鄂爾多斯積泰汽車建設項目工程范圍中,鄂爾多斯積泰汽車建設項目工程共包括十一個施工分項目,富煌公司實際施工的第一生產單元(一標段)工程包括綜合辦公樓項目、總裝車間及配件車間二兩個分項目,該兩個分項目包括在該十一個施工分項目之中,除富煌公司施工的兩個項目之外的九個施工分項目由中建六局組織進行施工。2012年6月22日,積泰公司作為甲方,富煌公司作為乙方與丙方中建六局簽訂《三方協議》一份。協議約定:積泰公司與富煌公司簽訂了《原GTA一標段總承包合同》,因工程需要,三方就鄂爾多斯積泰汽車GTA項目第一生產單元工程變更施工總承包人和《原GTA一標段總承包合同》項下富煌公司工程內容變更事宜達成一致;第一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原GTA一標段總承包合同》即發生變更,即富煌公司不再擔任《原GTA一標段總承包合同》項下本工程的施工總承包人,不再履行施工總承包人職責,同時由中建六局接替富煌公司擔任本工程的施工總承包人,履行施工總承包人職責;第二條、積泰公司與中建六局另行簽訂包括(但不限于)《原GTA一標段總承包合同》全部工程內容的建設施工總承包合同,富煌公司與中建六局就GTA項目第一生產單元簽訂分包合同,作為中建六局總承包之下的分包人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第三條、本協議生效之前,積泰公司應與中建六局簽訂新總包合同;......第六條、富煌公司繼續承擔《原GTA一標段總承包合同》項下全部施工任務,付款方式和合同價格不因本次合同主體調整而發生變化,所有工程款由中建六局按照原積泰公司與富煌公司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來支付,富煌公司與中建六局分包合同的具體權利義務仍按《原GTA一標段總承包合同》相關條款執行;第七條、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三方應進行工程現場交接,并簽署交接確認書,該交接確認書為富煌公司、中建六局管理界面分割的法律依據;......第十條、《原GTA一標段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積泰公司向富煌公司支付鋼結構部分20%的預付款義務,轉由中建六局獨立承擔,中建六局以本協議第十三條約定的形式履行義務,積泰公司不再對支付預付款義務承擔任何責任,富煌公司和中建六局未履行各自義務的,參照《原GTA一標段總承包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第十三條、中建六局支付富煌公司20%的鋼結構加工制作的預付款以中建六局提供本工程鋼結構所用鋼材的方式支付,鋼材供應價格由三方共同確認,如該價格高于"我的鋼鐵網"公布的相應價格3%以上時,高于3%的部分由積泰公司給予調整差價,中建六局所供應的鋼材按本工程鋼結構所用供應,具體尺寸在鋼材供貨合同中約定,富煌公司、中建六局和鋼材供應方應簽訂供應合同及委托付款三方協議,富煌公司、中建六局保證供應鋼材的質量、進度及相關票據等要求,貨款由中建六局支付給供應商,供應商不得向富煌公司主張貨款。同日,中建六局作為承包人、富煌公司作為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分包工程名稱為GTA項目第一生產單元工程(一標段);分包工程承包范圍為詳見施工圖紙、招標商務文件及附件編制說明、答疑、會議記錄所含全部工程內容,具體為綜合辦公樓的基礎(含樁基礎)工程、土建工程、粗裝飾工程、給排水、采暖、電氣(含弱電預埋)工程、防雷工程,總裝車間和裝配車間二的基礎(含樁基礎)工程、土建(含鋼結構)工程、屋面外墻門窗維護系統、粗裝飾工程、給排水、采暖、電氣(含弱電預埋)工程、防雷工程、設備基礎;GTA項目第一生產單元(一標段)建筑面積約24萬平方米,其中總裝車間約168220平方米,配件車間二約51380平方米,綜合辦公樓約18000平方米;分包合同暫定總價為176608617元,其中鋼結構價款69450839元,安裝費占鋼結構價款的30%,計20835251.70元,提供工程所在地建筑業發票,銷售自產貨物占鋼結構價款的70%,計48615587.30元,提供承包人所在地增值稅發票;土建及水電部分價款為107157778元,提供工程所在地建筑業發票;分包工程定于2011年8月1日開工,2012年12月1日竣工;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發包方及富煌公司、中建六局三方簽訂的三方協議。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條約定:"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專用條款第12條關于合同價款的支付事宜進行明確約定:"(一)鋼結構部分:1.預付款:按鋼結構合同額支付20%,預付款在進度款中分批扣除;2.鋼結構部分按2012年的進度款支付,比例為已完成產值的75%;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額的85%;4.竣工結算完畢后支付結算總價的95%;5.質保金5%,按質量保修書執行。鋼結構如果有深化設計的,富煌公司免收深化設計費。(二)土建部分:1.進度款比例為已完成產值的75%;2.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額的85%;3.竣工結算完畢后支付結算總價的95%;4.質保金5%,按政府相關文件執行。(三)樁基部分:1.進度款比例為已完成產值的75%;2.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額的85%;3.竣工結算完畢后支付結算總價的95%;4.質保金5%,按政府相關文件執行。"2012年7月25日,華銳公司作為甲方、富煌公司作為乙方關于華銳公司投資的積泰汽車GTA項目第一生產單元工程款和工程施工問題進行協商,并形成《會議紀要》一份。《會議紀要》載明:1.華銳公司承諾在2012年8月15日之前通過中建六局支付所欠富煌公司4月、5月、6月三個月的工程款,共計24158805元,以雙方核定為準;2.富煌公司承諾8月15日之前以進一步墊資方式來安定施工現場局面,維系現場正常施工并滿足華銳公司要求的工程進度;3.雙方商定后續工程繼續維持三方協議內容,華銳公司督促中建六局在8月15日以后富煌公司施工所發生的工程款按三方協議約定的合同條款來支付;4.中建六局支付的工程款如采用商業承兌形式支付,華銳公司和富煌公司約定貼現率為7個點,如中建六局不執行,由華銳公司組織三方協調;5.由于因2012年5月15日至7月24日間未及時支付工程款而給富煌公司造成停工、窩工、機械設備租賃費及財務費用等損失,具體明細由富煌公司向華銳公司申報,經華銳公司核定確認后,雙方各承擔一半費用,華銳公司承擔的費用由華銳公司支付,富煌公司負責開票;6.中建六局如發生支付工程款不及時或不按照合同支付,華銳公司負責督促其辦理;7.華銳公司和中建六局按上述條款支付工程款的條件下,富煌公司承諾按約定組織施工;8.本《會議紀要》是《三方協議》的組成部分。上述《會議紀要》簽訂后,華銳公司未按其約定向富煌公司支付相應款項。案涉工程從2012年5月15日起出現階段性停工,直至2012年8月15日,案涉工程徹底停工。2012年8月23日,東勝區召開黨政聯席會議,就鄂爾多斯裝備制造基地引進的積泰汽車、森林河項目有關事宜進行專題研究,并形成[2012]8號《鄂爾多斯市東勝區黨政聯席會議關于研究積泰汽車、森林河汽車項目有關事宜的會議紀要》一份。《會議紀要》載明:積泰汽車、森林河汽車項目開工以來,企業投資建設的積極性非常高,到目前為止部分廠房及附屬設施已開工建設,由于受當前經濟形勢影響,投資方在資金運作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難。會議決定:(一)由東勝區國有資金經營公司下屬的鄂爾多斯市佳奇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佳奇公司)作為回收主體,對積泰汽車、森林河汽車項目進行整體回收,并完成上述兩個項目相關資產的評估回收、資金支付等工作,同意由佳奇公司先行給付投資方部分資金,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此部分資金在最終清算完畢后從總回收資金中抵頂......(四)積泰汽車項目的綜合辦公樓要繼續完成主體封頂、內外裝修工程(具備使用條件)的施工任務,總裝車間將已經到場和在鋼構廠制作完畢的所有鋼構材料安裝完畢,其他食堂、沖焊聯合廠房、KD車間、交驗車間、注塑車間、配件車間在現在的基礎上全部停工,其余未開工的項目不予繼續實施,并在已開工的各分項工程施工節點處完成相關防腐、防銹等半成品保護工作,以上未完成且需要進一步完成的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由回收主體根據相關規定程序進行最終確定。2014年9月15日,東勝區人民政府、鄂爾多斯裝備制造基地管委會作為甲方,佳奇公司作為乙方、積泰公司作為丙方簽訂《GTA(積泰)新能源汽車項目資產收購協議》一份,約定由佳奇公司收購積泰公司在鄂爾多斯裝備制造基地投資建設的GTA(積泰)新能源汽車項目,主要包括配件車間、沖焊聯合廠房、食堂、交驗車間、下料車間、KD車間、總裝車間、綜合辦公樓等涉及的房屋建筑物等相關資產以及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約定費用等;收購價款為160093100元。一審審理過程中,富煌公司提交《鑒定申請書》,申請對以下事項進行鑒定:1.案涉工程已完工程量及價款;2.案涉工程被回購時未安裝的鋼構件、半成品鋼構件、已購買原材料的價款;3.案涉工程被回購前富煌公司的停、窩工損失;4.因案涉工程被回購導致工程施工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給富煌公司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該院依法委托華大凱公司進行了鑒定。2017年1月12日,華大凱公司作出內華大鑒字[2017]第001號《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結論意見如下:鄂爾多斯市GTA項目第一生產單元工程一標段(綜合辦公樓、總裝車間)工程總造價為90722007.91元。其中:1.已完工程造價為65249697.46元;2.被回購時未安裝鋼構件、半成品鋼構件、已購買原材料工程造價為18201931.98元;3.被回購前富煌公司的停、窩工損失造價為4141201.02元;4.被回購導致工程施工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給富煌公司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為3129177.45元。從2011年8月起至今,富煌公司收到積泰公司和中建六局向其支付的工程款共計43021080元,其中積泰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5830680元,中建六局向其支付工程款17190400元。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案涉合同的效力如何;(二)積泰公司在本案中應否承擔責任;(三)中建六局應否向富煌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四)華銳公司應否向富煌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五)富煌公司請求支付停、窩工損失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損失數額如何認定;(六)富煌公司請求支付可得利益損失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損失數額如何認定。關于案涉合同效力如何的問題。富煌公司與積泰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簽訂《原GTA一標段總承包合同》一份;富煌公司、積泰公司、中建六局于2012年6月22日簽訂《三方協議》一份;富煌公司與中建六局于2012年6月22日簽訂《分包合同》一份。中建六局辯稱,上述《三方協議》將中建六局變更為總承包人實際上是轉讓中標項目,應屬違法,中建六局與富煌公司簽署的《分包合同》名為分包,實為轉包,亦屬違法,因此《三方協議》與《分包合同》均屬無效合同。該院認為,案涉的《原GTA一標段總承包合同》、《三方協議》及《分包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中建六局關于合同無效的抗辯意見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關于積泰公司在本案中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根據《三方協議》和《分包合同》,積泰公司與富煌公司之間的建設施工合同關系已經終止,雙方之間不再有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富煌公司與積泰公司、中建六局三方之間的關系為:積泰公司為積泰項目的發包人,中建六局為積泰項目的總承包人,富煌公司為積泰項目第一生產單元(第一標段)的分包人。并且三方還在《三方協議》中明確約定案涉工程款全部由中建六局向富煌公司支付,即無論是2012年6月22日簽訂《三方協議》之前產生的工程款還是之后產生的工程款,均由中建六局承擔付款義務,積泰公司不再承擔直接向富煌公司付款的義務。根據以上事實,富煌公司與積泰公司之間無直接法律關系,積泰公司并非富煌公司的合同相對方,且《三方協議》明確約定由中建六局支付案涉工程所有工程款,故積泰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富煌公司請求積泰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利息及各項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于中建六局應否向富煌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及利息的問題。富煌公司與中建六局之間成立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法律關系,且根據《三方協議》約定,案涉工程的所有工程款由中建六局向富煌公司支付。案涉工程因被政府回購,富煌公司與中建六局之間的合同已無繼續履行可能,富煌公司已完工程造價為65249697.46元,被回購時未安裝鋼構件、半成品鋼構件、已購買原材料工程造價為18201931.98元,合計83451629.44元,核減已付工程款43021080元,下欠40430549.44元工程款未付,中建六局理應向富煌公司支付該下欠工程款,存放于施工現場及富煌公司倉庫的未安裝鋼構件、半成品鋼構件、已購買原材料歸中建六局所有。故該院支持中建六局向富煌公司支付下欠工程40430549.44元,對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關于應否支付利息的問題。富煌公司請求支付以工程欠款為基數,從2012年8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本案中,富煌公司與中建六局對于欠付工程價款的利息沒有約定,雙方雖約定了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但因雙方未辦理建設工程的交付手續,也未對工程價款進行過結算,富煌公司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下欠工程款40430549.44元具體為哪一工程進度產生的工程款,不能區分和明確其具體支付時間。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該院支持以40458949.40元為基數,從富煌公司起訴之日即2015年9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關于華銳公司應否向富煌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問題。2012年7月25日,富煌公司與華銳公司形成《會議紀要》一份,《會議紀要》第1條約定:"華銳公司承諾在2012年8月15日之前通過中建六局支付所欠富煌公司4月、5月、6月三個月的工程款,共計24158805元,以雙方核定為準。"上述華銳公司承諾向富煌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行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華銳公司的上述承諾行為應視為債務加入,即華銳公司以債務人身份加入富煌公司與中建六局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但華銳公司的加入并不導致原債務人中建六局脫離債權債務關系,富煌公司請求華銳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同時,根據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華銳公司在履行連帶責任后,應享有向原債務人中建六局追償的權利。關于華銳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范圍的問題。因《會議紀要》中明確約定華銳公司承諾支付4月、5月、6月三個月工程款共計24158805元,《會議紀要》中并未約定華銳公司應承擔相應利息,故華銳公司僅在24158805元的范圍內對欠付工程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并在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中建六局追償。關于富煌公司請求支付停、窩工損失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損失數額如何認定的問題。富煌公司主張因中建六局未按進度支付工程款導致案涉工程于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存在停、窩工情形,給其造成相應損失,中建六局應賠償其停、窩工損失4141201.02元。該院認為,根據富煌公司提供的6份有監理單位簽字蓋章的工程聯系單可以認定因建設單位未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導致案涉工程從2012年5月15日至2012年8月15日存在停、窩工的事實,但富煌公司僅提供該6份工程聯系單作為鑒定依據,未提供施工現場工作人員名單、工作人員工資發放記錄、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據加以佐證,且富煌公司亦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是否采取了相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故酌情以鑒定結論中停、窩工損失的70%認定為富煌公司的停、窩工損失數額,即支持中建六局向富煌公司支付停工、窩工損失2898840.71元(4141201.02元×70%),對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另,華銳公司在《會議紀要》第5條約定:"由于因2012年5月15日至7月24日間未及時支付工程款而給富煌公司造成停工、窩工、機械設備租賃費及財務費用等損失,具體明細由富煌公司向華銳公司申報,經華銳公司核定確認后,雙方各承擔一半費用。"因富煌公司與華銳公司未對5月15日至7月24日之間產生損失費用進行核對,華銳公司亦不能區分產生的停、窩工損失2898840.71元中的哪一部分為5月15日至7月24日產生的損失,故華銳公司應對全部損失的50%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即華銳公司在1449420.36元(2898840.71元×50%)的范圍內對停工、窩工損失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并在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中建六局追償。關于富煌公司請求支付可得利益損失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損失數額如何認定的問題。富煌公司主張因案涉工程被政府回購,導致工程施工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給其造成可得利益損失為3129177.45元,中建六局應予賠償。該院認為,首先,案涉《三方協議》及《分包合同》系因工程被政府回購導致無法繼續履行,系因政府行政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中建六局對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并不存在過錯。其次,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系根據合同工程量清單測算出工程利潤比率,并據此計算出未完成部分的利潤為3129177.45元,以此數額確定為富煌公司可得利益損失。但該損失數額中并未考慮管理風險及商業風險,且富煌公司未就取得該利潤的必要交易成本及中建六局在簽訂合同時是否能預見到該損失提供相應證據,故對鑒定機構關于可得利益損失的鑒定結論依法不予采信。綜上,中建六局對于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不存在過錯,富煌公司主張中建六局賠償可得利益損失3129177.45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富煌公司還請求華銳公司連帶向其賠償可得利益損失3129177.45元。因華銳公司并非富煌公司的合同相對方,亦未作出過向富煌公司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相關承諾,且對鑒定機構關于可得利益損失的鑒定結論依法不予采信,故富煌公司主張華銳公司連帶向其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本案一審審理過程中,積泰公司曾提出追加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東勝區人民政府、裝備制造基地管委會、佳奇公司為本案當事人并依法判令其承擔相應責任的申請;中建六局曾提出追加佳奇公司為本案第三人的申請。該院認為,首先,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東勝區人民政府、裝備制造基地管委會及佳奇公司并非本案合同當事人,與富煌公司之間亦無其他直接法律關系,故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訴訟人,不應追加為本案被告。其次,佳奇公司與本案處理結果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并非本案第三人,不應追加為本案第三人。綜上,積泰公司和中建六局的上述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同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七十三條、第九十條之規定,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一)中建六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富煌公司下欠工程款40430549.44元及相應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下欠工程款40430549.44元為基數,從2015年9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二)華銳公司在24158805元的范圍內對上述判決第一項的下欠工程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并在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中建六局進行追償;(三)中建六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富煌公司停、窩工損失2898840.71元;(四)華銳公司在1449420.36元的范圍內對上述判決第三項的停、窩工損失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并在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中建六局進行追償;(五)積泰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六)駁回富煌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富煌公司、中建六局、華銳公司未提交新證據,積泰公司提供證據:(一)內蒙古天誠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誠公司)出具的內天誠評報字(2014)第12號《資產評估報告書》,證明案涉項目回購時,未運至現場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評估價為6316090.37元,遠低于《鑒定意見書》中的18201931.98元,《鑒定意見書》鑒定價格過高,不應被采信。(二)2013年11月28日富煌公司出具的《承諾書》,證明富煌公司承諾冬季施工費2693398元不計入項目結算范圍之內。富煌公司質證認為,《資產評估報告書》與《鑒定意見書》中鑒定的范圍不同,對《承諾書》真實性有異議,且寫明不作為結算依據,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中建六局、華銳公司同意積泰公司舉證意見。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0121.50元,由上訴人安徽富煌鋼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1833.42元,由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58446.95元,由沈陽華銳世紀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負擔169841.1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麗英
審判員白海榮
審判員徐雷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孔耀聞
書記員楊晴
書記員楊晴
判決日期
2018-05-21